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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 明确网络司法拍卖要全面公开

2016-08-03 16:14:09|来源:国际在线|编辑:王涛

  国际在线报道(记者 翟磊):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今天(3日)发布有关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份规定重点明确了网络司法拍卖的主体、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入选条件、司法拍卖撤销的情形和责任等问题,将于2017年1月1日正式施行。

  作为强制执行程序中处置财产的一种新措施, 网络司法拍卖在破解“执行难”,及时兑现债权人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据悉,每年全国法院的执行财产价值约6000亿元,其中有相当一部分要通过司法拍卖予以变现,而网络司法拍卖则是司法拍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介绍说:“网络司法拍卖已呈现出如火如荼的发展态势,全国已经有1400余家法院自主开展网络拍卖,进行网拍超过25万次,成功处置标的物金额超过1500亿元。有拍卖成交价低至六元的茶叶罐,有高至4.64亿元的土地使用权。浙江、江苏两省自从全省推行网络司法拍卖以来,拍卖工作实现‘零投诉’。”

  网络司法拍卖最早出现于2010年,实践中存在拍卖模式多样、拍卖主体多元、操作规程不一等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从2013年初即着手相关规定的起草。3日公布的《规定》共38条,明确了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主体为人民法院,最高法院将统一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具体个案中由申请执行人选择拍卖平台。孟祥表示:“为了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公平公开、规范高效的原则实现,防止网络司法拍卖中因为网络司法拍卖服务者的门槛过低导致一些市场混乱的现象,我们设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软硬件的要求,并且明确提出这个平台要有知名度,要确保信息的广泛覆盖,网络要稳定。另外,在这里考虑要引入一些竞争机制。故此要建立一个名单库,每年对这个名单要适时进行调整,做到进退有序,调整增减适度。”

  孟祥称,最高法将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采取统一标准,依照严格程序,负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定、评审、除名。此外,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竞买人的知情权,减少权力寻租空间,《规定》明确网络司法拍卖应向社会全程、全面、全网络地公开。

  相较于传统拍卖,网络司法拍卖有不同之处。比如,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即使参与竞买人仅为一人,只要出价不低于起拍价即成交。另外,与商业拍卖不同的是,网络司法拍卖中法院与网络提供者不能收钱,是“零佣金”。最高法执行局副局长张根大说:“司法拍卖跟商业拍卖不一样,商业拍卖是包括拍卖机构各种行为都是有偿的提供服务。司法拍卖并不是拍卖机构、拍卖行在拍卖,是法院在拍卖。肯定不像拍卖机构一样要收钱,法院是不能收钱的,所以出现‘零佣金’的说法。但‘零佣金’并不等于说这个拍卖过程里面所有的成本都是网络提供者来承担或者法院来承担。比如拍卖的是房子,有人要去看房子,要有人领着去,再比如说这个房子是什么样,要拍视频传到网上去,也可能拍照片传到网上去。这些辅助工作是可以委托社会相关机构来进行,这个委托是有偿的。而这个钱叫做执行费,执行过程当中实际的支出费用,法律规定执行过程当中的实际支出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最高法执行局局长孟祥表示,《规定》的出台将促使网络司法拍卖行为这一新事物蓬勃健康地发展,使得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更规范、更高效,为“彻底解决执行难”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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