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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高考志愿该担何责?

2016-08-04 07:18:58|来源:北京青年报|编辑:王瑞芳

  青岛胶州一中高考生常升今年报考陕西师范大学的免费师范生,但陕师大山东免费师范生没有招满的情况下,常升竟没被录取,而比他分数略低的室友郭某却收到了该校录取通知书。经查询,常升的志愿被人两次篡改,改报了别的大学。目前,室友郭某的父亲承认此事系儿子所为,当地警方已介入调查,山东省招生考试院积极关注。

  志愿被篡改应有救济常规

  燕农

  近几年,考生志愿被恶意篡改的事件时常发生。然而,于某一个当事个体而言,因高招志愿被恶意篡改而与大学失之交臂,无疑是“天塌”般的事件,很有可能命运急转,十年寒窗苦读付之东流。

  高招志愿时有被篡改,当然与违法成本低有关。揆诸近年来相关事件,篡改者或者被行政拘留,或者行为被录入征信系统,总之没有因此获罪的。虽然宪法确立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但是刑法并没有将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行为入罪。按照法律界的梳理,篡改高考志愿可能涉及三项罪名: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非法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罪、非法提供他人个人信息罪。在刑法的视域中,这三项罪名都以“情节严重”为定罪依据,而篡改志愿是否属于“情节严重”,相关司法解释暂无明确。

  应该承认,凡是篡改他人高招志愿的行为,基本都属于主观恶意的。一种情况是,同学之间因平日嫌隙实施报复,或者类似于青岛常升事件,篡改了别人的志愿有利于减少自己的竞争对手;一种情况是,一些高校尤其是高职院校违规招生,通过某种非法渠道获取考生信息,直接替考生填报了某高职院校志愿。无论哪一种,都是违法者得咎轻微,而受害者损失惨重。因为涉及个体的宪法性权利,这种悲剧局面应该被制度性救济所打破。

  电子信息时代,给高考招生带来了便捷,却也因某些原因隐藏了一定风险。那么,考生除了网上填报志愿之外,就仍然需要有一份完全复制的纸质志愿,或者网报志愿的电子页面截图,由考生本人签字后存档留查和复议。一旦遇到高招志愿被恶意篡改的事件,有关部门以纸质志愿档案为准接受复议,在被篡改考生成绩高于所报院校录取分数线的情况下,予以追加招生计划录取。事实上,目前纸质志愿档案环节被舍去了,且考生没有这方面的复议机会,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

  制度构建的目的,主要不在于守株待兔般的惩罚人,而在于约束和规范秩序,使人们不至于跌入犯罪的深渊。从这个意义上说,有必要对高招志愿被篡改者构建制度性救济常规,给他们一个复议和追加录取的机会,从而避免千万考生担忧甚至恐惧于志愿被篡改,避免被篡改后高分考生无学可上的悲剧,某种程度上也抑制了不法者篡改别人志愿的蠢蠢欲动。因为徒劳,所以才不会冒险。

  畸变的人心最是可悲可叹

  然玉

  “篡改高考志愿”的事情固然不乏先例,然而本案中肇事者内心之阴暗、手段之决绝,还是不免令围观者嗟叹。来自同窗好友的冷箭暗算,再一次将人性深处的“恶”暴露得淋漓尽致。对入学机会等关键资源的争夺,往往使得底层个体间的倾轧,呈现出一股病态般的残酷。而被挚友所坑害的常升,则不幸地成为了这场“悲剧”中被牺牲的对象。

  作为整个事件的始作俑者,郭某的所作所为,处处体现出一种与年龄严重不符的心机和狠劲:暗自获取常升的准考证和密码,擅自登录系统篡改常升的志愿,甚至故意用光了仅有的两次修改机会……为了防止分数更高的常升“抢走”自己的录取机会,郭某可谓无所不用其极。这一极端自私、极端狭隘、极端荒唐的想法,最终促使其做下了为人所不齿的恶行。

  讽刺的是,陕师大山东免费师范生最后并未招满。郭某煞费苦心忙活一场,到头来当真只应验了那句“机关算尽太聪明,反倒是误己误人”。

  如今,公众关注的焦点无外乎两点,也即常升的利益如何补偿、郭某的恶行如何惩戒。但愿,在警方、教育以及招生等相关部门共同介入后,能够通过“补录”等方式维护常升的应有权益;而对于施害者郭某,是否应该依法对其追究刑责、剥夺学籍,也当有程序化、司法化的裁断和回应才是。

  此案的教训,可谓痛彻心扉。而为了避免悲剧重演,我们可以做的事情着实很多。最直接的,就是要提示考生在志愿填报之时做好技术性防范,尤其是要注重个人敏感信息的保护;此外,显然还应从立法和司法实践角度出发,形成系统性预防“篡改高考志愿”的坚实防线。

  聚焦常升的遭遇,关注一场诡谲的阴谋。之于个体命运的流转之中,我们见识了人性的复杂和异变。那本不必要的“戕害”,思之后怕、想来悲哀。而文明的社会,道德的力量,法治的规束,本应压制住人心深处的诸般恶意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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