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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把捡到手机扔垃圾桶 最后赔失主1300元

2016-08-04 13:15:16|来源:重庆晨报|编辑:邓晨曦

  原标题:男子把捡到的手机扔垃圾桶 最后赔了失主1300元

  很多市民都有这种经历和疑问,捡到包、手机等物品,不知道该怎么处理。是据为己有,还是交给警察处理?如果据为已有或者私自处理掉会不会违法?近日,市民包先生就因为捡到一部手机私自处理掉了,为此赔偿了1300元钱给失主。

  7月25日9时41分,渝北区公安分局双凤派出所接到一名女子报警,称手机遗失在空港某银行,求助民警帮忙找回。

  民警接警后立即赶到该银行,见到报警的彭女士。彭女士告诉民警,她在上午9点钟去银行存钱,在自动柜员机清理零钱的时候,将一部价值1300元的金色华为手机放在柜员机上,离开时忘了带走手机。四五分钟后,彭女士发现手机拿掉了返回银行寻找,却没有找到,希望民警能帮自己找回手机。

  彭女士的手机才买了两个月,虽然不是很昂贵,但自己没有工作,经济并不宽裕,因此彭女士十分着急。民警按照相关程序调取银行的监控,在监控中清晰地看到彭女士将手机遗忘在柜员机上后,一名身着花T恤的年轻男子上前,并将手机拿走。

  民警在银行工作人员的帮助下通过男子的取款记录查询到男子的相关信息,并通过其他方式查询到男子的联系电话,核实捡到手机的男子是30岁的包某,民警拨通包某的电话,在电话中,包某承认自己确实在空港某银行捡到一部华为手机,因为贪小便宜就没有交给银行处理而是顺手拿走,但包某在离开时,边走边摆弄手机,发现手机锁了密码,试了很多次都不行,于是就将手机扔在银行对面天桥下的垃圾桶离开了。

  民警告诉包某,捡到别人遗失的有价值的物品应该主动归还或者交给民警处理,不能毁坏或者据为己有,否则将承担赔偿等相关法律责任。在民警的法制教育下,包某最终同意赔偿彭女士的手机。

  7月31日,包某如约到双凤派出所,找到承办民警,将赔偿金1300元交到彭女士手中,并表示自己因为贪小便宜和不懂法律才吃了亏,以后再也不犯类似错误。

  渝北警方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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