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为颠覆国家政权积极参加者 为何2人坐牢2人“回家”?
法制网记者 周斌
8月5日上午10时40分许,勾洪国颠覆国家政权案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判处勾洪国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这是天津二中院自8月2日以来,连续审理宣判的第4起颠覆国家政权案,前3起分别是:翟岩民、胡石根、周世锋颠覆国家政权案。
三人获刑情况如下:
翟岩民:获刑3年,缓刑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
胡石根:获刑7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
周世锋:获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那么问题来了,同样犯了颠覆国家政权罪,在同一家法院受审,差别怎么就这么大呢?为啥有人要坐7年半牢,有人却可以立即回家(判缓刑后,罪犯回其住所社区服刑)?
而且,4人的判决书明确,这4人都构成颠覆国家罪,且均系积极参加者。
刑法第105条这样规定: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估计这时,有人的内心是这样的:凭什么?凭什么?凭什么?!
情况是这样的——
虽然4人都是积极参与者,但“分量”是完全不同的。用翟岩民、勾洪国在庭上的供述,自己是胡石根的追随者,是“棋子”。
在翔实的证据面前,法庭是认同翟岩民、勾洪国的说法的,在两人判决书中,均有“受胡石根影响”的表述。翟岩民是先通过网络接触到“颜色革命”等理念,在胡石根等人影响,进一步加深了这一理念;勾洪国则在胡石根影响下,逐渐形成了颠覆国家政权的图谋。
地位孰轻孰重,一目了然。
当然,仅凭地位上的差别,还不足以让翟岩民、勾洪国“回家”。毕竟,翟岩民、勾洪国是积极参加者,在颠覆国家政权犯罪中,或根据胡石根授意,或在胡石根“颜色革命”思想指导下,积极付诸行动。
比如在黑龙江庆安事件中,翟岩民等人组织职业访民前往庆安进行非法聚集炒作,煽动不明真相的一些人对抗国家政权机关,大批职业访民赶到庆安火车站,非法聚集打出“我是访民 向我开枪”的字幅、散发传单,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引发对中国政府的批评和攻击。
那么,翟岩民、勾洪国还有啥“减罪金牌”?
还真有。那就是两人都有立功情节。
勾洪国的判决书表述:“积极协助、配合维护国家安全相关工作,具有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有立功情节”。翟岩民的判决书表述:“检举他人犯罪线索,经查属实,有立功表现”。
刑法第68条如此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而且翟岩民、勾洪国两人的认罪态度非常好,判决书中都有“有坦白情节,有悔罪表现”的表述。还有,两人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
胡石根就不一样了。
前面已经说了,胡石根在翟岩民、勾洪国等人眼里是“领头的”。在颠覆国家政权的图谋中,说胡石根是“思想家”一点不为过。
2015年2月1日,在北京“七味烧”聚会上(一次交流、完善颠覆国家政权思想,策划“颜色革命”的聚会),胡石根提出国家转型“三大因素”、未来国家“五大方案”,让参会的翟岩民、勾洪国、以及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主任周世锋等人“深受启发”,强化了颠覆国家政权的思想,并积极行动起来。
更何况,胡石根还积极授意翟岩民、勾洪国炒作热点案事件,攻击和抹黑司法机关。
更何况,胡石根曾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又犯本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对于周世峰而言,他可谓颠覆国家政权的“行动派”。在高级人民法院门口给法院院长摆设灵堂,贴大字报、发网贴攻击抹黑司法人员,在庄严的法庭上直接闹庭,网上网下发表颠覆国家政权的言论……近年来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让人匪夷所思的这些事情都与他有关,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所以说,有人坐牢有人“回家”,正是落实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彰显司法公正的最好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