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仁风获国家赔偿172万:赔偿金是如何计算的?
新华社昆明8月9日新媒体专电(记者王研)云南巧家因“幼儿园投毒案”蒙冤入狱近14年的女子钱仁风,一直受到社会各界强烈关注。继她提出955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后,9日,云南省高院向其律师送达了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给予其共172万元的赔偿。
2002年云南昭通市中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钱仁风无期徒刑,理由是钱仁风在巧家县“星蕊宝宝园”做工期间因认为老板对其不好,遂生报复之念,将放有灭鼠药的食品拿给该园部分幼儿食用,致一名幼儿死亡。钱仁风上诉后云南省高院2002年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2011年8月,钱仁风向云南省高院申诉,云南省高院于同年12月驳回其申诉。
此后,钱仁风向云南省检察院提出申诉。2015年9月案件获得云南省高院再审,同年12月21日钱仁风获无罪释放的终审宣判。
钱仁风于今年6月1日向云南省高院申请国家赔偿,省高院6月3日立案受理,并于7月8日举行听证。听证会上,云南省高院副院长田成有代表云南高院公开向钱仁风鞠躬致歉。当时,钱仁风提出的赔偿申请金额为955万余元,其中包括侵犯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金584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4万余元及近14年的申冤费用166万余元等。
双方经多次协商,9日上午,云南省高院向钱仁风的代理律师送达了国家赔偿决定书,最终决定支付钱仁风被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223857.3元,支付精神抚慰金50万元。这一数字是如何计算出来的?
田成有介绍,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规定作出的。2015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为242.3元,钱仁风被侵犯人身自由5051天,应支付其赔偿金1223857.3元。最高人民法院在每年国家统计局公布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以后,都会确定每年的具体每日赔偿金标准。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这部分赔偿是法定的,必须严格按照标准计算。
此外,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国家机关的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抚慰金。钱仁风因无罪而被长期羁押,其身体和精神承受了巨大压力,其工作、生活受到了实际影响,应当认定精神损害后果严重。从其被判处刑期、被侵犯人身自由的期限、社会影响等各方面综合考量,支付赔偿请求人钱仁风精神抚慰金50万元。
据云南省高院国家赔偿办筹备组负责人赵光喜介绍,对钱仁风的精神抚慰金参考了我国多起国家赔偿案件。如赵作海案的国家赔偿决定作出时,法律还没有精神抚慰金的相关规定,因此当时以生活困难补助金的方式支付了赵作海15万元;陈满案中,因其羁押时间长达20多年,遭受的精神痛苦更为严重,所以给予了9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
9日记者打电话给钱仁风时,她直言觉得赔偿太少了,并说自己得知这个赔偿金额后心情很不平静。当问到钱要怎么用时,她说先还清家里的欠债,其他的“还没想好”。
相比之下,一直着力于为钱仁风申冤的钱仁风代理律师杨柱,则认为关键在于通过这起案件,共同推动中国司法的进步。追查真凶是他最强烈的期盼。9日当天,中毒死亡幼儿的父亲侯建禄和幼儿园园长朱梅的父亲朱明华,在云南省高院向多家媒体强烈呼吁追查投毒案的真凶。
钱仁风在其国家赔偿申请中还提到了希望对相关责任人追责的问题。对此田成有9日表示,法院内部已经成立了调查组按照程序进行调查。但由于案件审理有一审、二审、再审,涉及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多个司法机关,责任的大小、如何划分都必须回归到理性和法律轨道。公检法将根据各自职能,按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如果我们的法官干警有问题,法院将严格按照相关法条和规定予以问责。”田成有说,这个过程必须公正、慎重,不能草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