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与监管:互联网金融的两大对立面?
国际在线互联网金融频道(记者 许炀):今年以来,“创新”与“监管”这两个词在互联网金融行业里频繁出现,外界对这二者之间的关系持有不同的观点。有些人认为创新与监管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有些人却认为创新与监管是两大对立面,监管会限制互联网金融的创新。近日,在京召开的2016中国国际互联网+金融大会暨第二届中国国际互联网+金融高峰论坛上,与会的专家、行业研究者以及从业者对两者的关系进行了探讨。
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李爱君在论坛上表示,监管为创新创造一个良好的秩序环境,促进创新的秩序建立,但是如果监管过度就会约束创新。她指出,《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里面,加强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内在要求。监管是为了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而不是为了约束创新。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副秘书长李博也表示,“适度监管”应当成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之一。他认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存在一定的弹性,互联网金融一定要服务于中小微企业,服务于普惠金融,同时还要服务于现在提倡的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创新行业扶持。
总的看来,大多数与会专家认为,监管与创新不是互联网金融的两个对立面,它们是相互影响的,而适度的监管能够更好的促进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让金融创新在“阳光”下迸发更多能量。
由于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复杂性、模式的多样性、产品设计的交叉性比较突出,因此提升风险管理水平显得尤为重要。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所长助理杨涛认为,技术将是未来金融创新的核心驱动力,从而优化对风险的管理。互联网金融行业鱼龙混杂,很多平台打着“金融创新”的幌子,实质上进行一些违法犯罪的行为,从而让投资者的利益受损。那么如何对金融创新进行甄别?对此李爱君表示,“金融行业创新的核心一定是在安全性、流动性、效率性方面进行创新。如果违反了流动性、安全性、效率性,就是伪创新。”
在谈到互联网金融该如何监管时,李博认为,应当建立起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他进一步解释道,“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系建设应遵循四大原则,一是明确分类,抓本质,监管要做到精确打击。在有相同属性和风险的金融业务上,要对一些行为和功能做出统一的监管规则、业务标准和风控要求;二是综合实施多方参与无死角。实行穿透式的核查和全流程监管,按照实质终于形态的监管要求,明确监管规则和合规要求;三是要违法必究,完善仲裁制度的建设和创新;四是多方参与,建立监管联席制度,把握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总体框架下,明确各领域风险治理的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