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处罚违停,谨防执罚经济再现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办法》明确,城管执法范围包括“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引起舆论的普遍关注。
现代城市发展中出现的各种痹症,亟待管理者打破传统条块分割式的部门执法窠臼,以综合性思维力推城市综合执法改革。《办法》拟将城市道路上的违法停车纳入统一的城市管理执法范围,符合综合执法改革的趋势,有助于实现对城市道路乱停乱放的综合治理,从整体上提升现代城市管理水平。
但是也要看到,违法停车处罚权的调整,涉及不同行政部门职权的划分,以及背后综合执法与专业执法领域的权限界分。从立法位阶上看,主管部门以部门规章的方式作出这种调整,明显力有不逮,法学专家称层级低建议国务院立法所言不虚。当然,只要改革的方向对,完全可以将其纳入行政执法体制的大框架,从更高层级上作出立法安排。我更关心的是,如果立法决策认可这样的执法权调整改革,把城市道路违法停车处罚权交由城管部门,目前的城管执法局能够胜任这份工作吗?
执法权背后连接着利益分配,处罚权更是如此。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执罚经济怪胎,到目前为止都很难说已彻底铲除。缺乏完备的执法体制机制,缺乏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处罚权的授予带来的很可能不是秩序安定,而是一些执法机构和人员对经济利益的盲目追逐。
近年来,城管执法过程中屡屡曝出暴力对抗事件,“临时工”执法现象及其随后“舍卒保帅”的处置方式多遭诟病,一度令整个城管执法公信力蒙羞,及至今日城管在老百姓中的口碑依然不佳。倘若不能从根本上重塑城管执法队伍,形成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的城管执法机制,人们就很难放心将违法停车的处罚权交给城管部门。毕竟有前车之鉴,缺乏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和严格公正文明规范的执法机制保障,谁能确保处罚违法停车不会变成“唐僧肉”,加剧趋利性执法的不良动机呢?
权力交给哪个部门更合适,这种执法体制上的改革,更多需要从国家治理需求和内在规律上考虑。但是不可忽视的是,权力授予的同时必须考虑行使者履行职能的能力。如果从综合执法改革上看,《办法》将城市道路违法停车处罚权纳入城管执法范围乃大势所趋,那么当下需要重点考虑的现实问题则是,如何提高城管执法的规范化建设水平,如何消除人们对于城管执法的不信任,如何从制度上彻底斩断城管执法中的利益脐带。说到底,公众更多操心的不是把处罚权赋予谁,而是对执罚经济再现的顾虑。(傅达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