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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拟试点"认罪从宽" 专家:徐玉玉案嫌犯恐不适用

2016-08-30 20:20:25|来源:人民日报|编辑:靳松

  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开始审议有关决定草案,拟授权在北京等18座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

  根据两高提交的试点方案,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符合重大立功表现等情形的,经公安部或最高检批准,侦查机关可以撤销案件,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多项提起公诉。

  在29日下午的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中,徐显明委员说,要打击犯罪,国家又没有那么多司法资源。如果嫌犯自动认罪的话,就会节省国家的侦查资源,法庭就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节省侦查成本,二节省法庭司法成本。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双重价值冲突的背景下,就产生了这样一个折衷的制度。

  “徐玉玉诈骗案”的嫌犯若认罪,也能从宽?

  草案第9条作出规定,“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不少参加审议的委员、代表建议从宽制度不能“一刀切”。

  赵少华委员表示,要根据案情的恶劣程度,一般性的刑事犯罪,认罪认罚了可以从宽,但是案情恶劣的,尤其是涉及影响社会治安、造成民众恐惧心理的这些犯罪分子,不可手软。

  许为钢委员表示,对社会危害巨大,对社会情感难以宽容的犯罪嫌疑人,即使他认罪认罚,可能在处罚上也不能从宽。他以“徐玉玉电信诈骗案”为例,“那六个犯罪嫌疑人,我相信他们都会认罪认罚,但是不是按照这个制度,对他们就可以从宽了?社会不会答应。”

  如何防止“花钱买刑”的问题?

  方新委员在审议中表示,如果没有明确规定,那么有一些重罪是不是认罪认罚了就可以从宽,这会不会出现“花钱买刑”的问题?因为现在毕竟是要进行试点,建议有更明确的规定。

  “从宽,宽到什么程度,试点方案对此也没有规定和限制。”方新委员解释说,在适定刑期内从轻是一种从宽,减轻也是一种从宽;实刑变成缓刑是从宽,免除还是从宽。所以应该对从宽的尺度、底线有规定。如果没有这样的规定,自由裁量权过大,有可能出现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甚至出现腐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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