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救超过48小时不算工伤”的法理和情理之争
深圳某厂女工脑死亡后家属仍坚持治疗但终告不治,要求认定工伤,因超过法定抢救时限遭人社部门拒绝,双方最后对簿公堂家属败诉。按照现行条例,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9月6日《新快报》)
工伤保险的本意不是惩罚,不是赔偿,是为了督促雇主采取更安全的生产条件,减少职业伤害和工作伤害,所以在我国的工伤保险缴费设计中,工伤保险费用的缴纳是雇主全额缴纳,雇员不用负担此项保险费用,也就是说,工伤保险是雇主完全负责制。
社会保险制度的特性之一就是保障弱者或者弱势一方的基本生活和生存条件,尊严,让他们能相对公平的和强势群体共同生活在同一片蓝天下,也是基于此,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工伤认定的范围和情况非常宽泛,比如前几年争论不已的上下班途中买菜发生了车祸算不算工伤的问题,从最初的争议到最终的认定和被公众普遍接受,中国的工伤保险制度的普惠性以及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已经非常完备,也正是出于保护弱势一方的考量,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已经是对传统工伤界限的突破,要知道,在很多国家,因为自身疾病发作或死亡的,并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至于为什么要规定“48小时之内”这样一个看起来比较“冷血”的规定,立法者其实也是有着各方利益的综合考量的——如果不设时间限制,那么雇员可以以任何突发的疾病来找雇主要工伤保险赔付,如果规定时间限制,那到底是24小时好,48小时好,72小时更妥帖,或者更多,在具体的时间确定上,立法者也是综合了各方利益权衡,最后定了一个48小时的抢救时限,超过了,不算工伤,没超过,算工伤。
这其实就和一些违法犯罪的人在被抓以后定罪一样,年满十八周岁,即使刚刚过完生日,也要按成年人量刑定罪,但是如果未满十八周岁,可能就是另一种量刑标准,即法律的刚性总要通过设置严格的边界和尺度来体现,不然法律的尊严何在?
但涉及到医学上的人命抢救以及对弱势群体的工伤保险费用的抚慰,法理的理性和“无情”与医学抢救意义上的生命无价形成了法理和情理之争,更多的人倾向于要在特例面前偏向情理,体现社会温度,鼓励人心向善,制度向善,增进社会和谐,这是有道理的,但是个案对条例、规定的突破会不会因为现代媒介的传播造成从众效应,从而使法律条文的威严和效力大打折扣呢,也完全有可能,所以在情理和法理之间,如何抉择,也确实考验相关地方部门的智慧。
或许,我们可以在坚持法理、维护法律尊严的前提下,适当启动民政或者慈善救助,弥补弱者“屋漏偏遭连夜雨”的人生悲哀,也不失为一条解决之道。(何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