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企业劳动保障行为要用组合拳
人社部12日公布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规定,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等6类行为应当向社会公布。
随着我国经济实体类型的不断丰富和发展,加上当下的经济发展暂时遇到低谷,实体企业遇到发展困难,在一部分中小企业甚至是大企业中,不规范的用工和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屡见不鲜,最常见的是克扣、拖欠工资,不给员工缴社保,加班现象严重以及劳动环境恶劣等几种情况。
此次人社部出台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精准的点出了这几种劳动保障违法的类型,用“向社会公布”的办法来做出行政处罚和法律处罚之外的第三种处罚,即社会监督,可以说这个办法是极好的,但是必须要把这三种处罚都从严、从快的坚决执行到位才会有很好的震慑作用,也才能更好的体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尊严。
根据现实的经验我们能够感知到,劳动保障部门因为缺乏相应的执法权和经费保障,加上企业数量众多,劳动监察部门人员配备较少,所以才实际的劳动监察过程中,大多数的时候,只要不是使用童工以及拖欠工资数额不大,基本上是处于“民不告、官不究”的状态,加上一些职工考虑到以后在企业的发展以及和领导同事的关系相处问题,只要不是太过分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企业职工大多数也都忍了,所以对于这样的企业,连发现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都比较困难,更别说曝光他们的违法行为了。
所以,对于企业的劳动保障规范问题,必须要在企业内部建立能够充分代表职工利益和呼声的制度设计和常规的对话制度,必须充分发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工会的作用,不能让这两个组织沦为摆设,更不能以这两个代表职工根本利益的组织为工具来阻碍职工和企业展开协商和对话。
诚然,曝光在现代社会对一个企业来说是一种有效的制约和惩罚手段,但是也不能对此完全迷信,因为现代社会是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一条曝光信息可能存在的生命力也就是一天到两天,一周之后,人们对于一个企业违反劳动保障用工的诚信问题可能就毫无印象了,所以有些企业现在在丑闻曝光后会采取冷处理的方式,甚至连公关公司都不用找,让时间来冲淡民众对其不光彩行为的记忆,所以曝光作为一种手段,只能说是一种“轻震慑”,形成不了多大的威胁,除非是特别珍惜羽毛的大型上市公司或者非常有知名度的企业,对于大多数没有什么名气的中小企业来说,可能不会有太大的震慑效果。
企业征信建设应该更加注重运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渠道,把劳动保障违法和银行贷款、公司法人出行消费以及各种荣誉获得和业务办理联系起来,让劳动保障违法的企业和老赖一样,一旦发生违法行为,公司运作就寸步难行,这才是治本之策,仅仅是社会舆论监督,在信息爆炸的当下,作用有限。
所以,当前最紧要的是改变劳动保障执法偏软、劳动保障违法处理偏轻、处罚方式和手段偏少的问题,要综合运用行政、司法、舆论三者组合拳,同时加强企业内部民主协商制度建设,形成综合效应,才能最终减少劳动保障违法日益增多的现象。(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