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社会抚养费征收修订征意见 对超生拟不再加倍征收
原标题:社会抚养费征收修订征意见 违规生第三个及以上子女将被征收3至10倍人均年收入 拟不再加倍征收
北京晨报讯(记者 张璐)配合全面二孩政策的放开,本市也将修订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夫妻,将被征收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至10倍的社会抚养费。市政府法制办昨晚公布了相关决定的草案送审稿,北京晨报记者了解到,修订后的草案对“超生”拟不再“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即日起至10月17日,社会各界可在市政府法制办官网提出意见。
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在解读时指出,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不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对象、情形均发生了变化。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生育政策的调整,草案对不符合政策生育情形以及社会抚养费具体征收对象进行了修订。
北京晨报记者了解到,修订前的原条文明确,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至10倍征收;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市法制办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加倍征收的意思就是说,将3至10倍征收的标准“翻番”,即无论生育第三个、第四个或者更多,征收标准都为6至20倍。
根据法制统一的原则,此次草案取消了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改为对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第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公民,每多生育一个子女,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至10倍征收。“此次草案取消了加倍征收的规定,违法生育行为只有一个标准,只区别二孩以内和二孩以外。即生育三孩或者以上,都按照3至10倍征收。较以前相比,征收标准算是有所降低。”
草案同时规定,原条文中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违反规定生育”统一改为“不符合规定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