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快缔结引渡条约步伐 海外追逃"猎狐行动"取得新进展
国际在线报道(记者吴倩):近日,中国公安部开展的海外追逃“猎狐行动”又取得新进展:在逃三年多的经济犯罪嫌疑人陈某从法国被引渡回国。这是中法引渡条约2015年生效后两国间首例成功引渡逃犯。国际刑法学专家、北京师范大学教授黄风表示,近年来中国加快与发达国家缔结引渡条约的步伐,这是开展追逃国际司法合作的有效方式。
根据中国公安部发布的信息,2009年至2012年,犯罪嫌疑人陈某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非法吸收公众资金2000余万元人民币,并于2013年逃匿法国。2014年国际刑警组织对陈某发布红色通报。法国警方去年10月将陈某抓获。随后,中国依据中法引渡条约通过外交渠道向法国提出引渡请求。在双方协作下,陈某于9月15日被押解回国。这是继意大利、西班牙之后,中国在欧洲国家成功引渡逃犯的又一经典案例。国际刑法学专家、北京师范大学教授黄风表示:“腐败犯罪、经济犯罪外逃人员选择的外逃目的地主要集中在发达国家,和这些国家开展追逃合作更多要诉诸国际司法合作方式,引渡是在追逃方面国际司法合作的典型方式。近年来中国加快和发达国家的商谈引渡条约步伐,我们和法国、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澳大利亚已经签订引渡条约,也在同一些西方发达国家进行有关谈判。比如,最近中国与加拿大达成共识,准备商谈缔结引渡条约具体程序问题,开启缔结引渡条约的进程。”
目前,中国已同40多个国家缔结了双边引渡条约。黄风教授表示,由于中国《刑法》中规定有死刑,对于坚持“死刑不引渡”原则的国家,在缔结引渡条约时双方会对此做出具体规定:“我们现在和这些国家缔结的引渡条约中都有‘死刑条款’,就是说在可能判处死刑的情况下被请求方可以拒绝提供引渡合作,但是如果请求方向被请求方作出保证,保证不判处或不执行死刑的话对方可以提供引渡合作。这个条款扫除了中国和已经废除死刑国家及一些发达国家开展引渡合作的最大法律障碍。”
黄风教授指出,对于一些尚未缔结引渡条约的国家,中方在追逃时也可以依据互惠原则提出引渡请求,在提出有关请求时要注重加强对彼此法律制度的沟通了解:“提出引渡请求,特别是在和对方没有缔结引渡条约的情况下,对方会对请求方的引渡请求提出严格要求,要求提供相关犯罪证据,那么我们提供的材料怎么能够符合对方法律要求是个重要问题。有时我们的引渡请求基本原则都符合,但是因为一些具体材料不符合对方法律程序和法律标准就被搁置或拒绝了。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对中国相关法律制度的解释,因为有些外国主管机关对中国的法治特别是刑事法治还缺乏了解和认识。所以,我们在引渡合作中要加强相互沟通、了解和信任。”
前不久召开的二十国集团杭州峰会上,二十国集团领导人一致批准通过《反腐败追逃追赃高级原则》、在华设立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以及未来两年二十国集团反腐败行动计划等事项。黄风指出,这些共识对有关国家间开展反腐败追逃追赃合作具有重要意义:“这种原则的精神就是不给任何外逃腐败分子提供避风港,多边场合达成这种政治原则是要让各国都依据这一基本共识,指导本国的相关立法和司法工作,而且对个案处理也会带来影响,在开展具体合作时双方主管机关会考虑到这些政治共识。”
对于追赃工作,黄风教授表示,国际条约中规定了很多方法,要根据个案具体情况来进行。比如,可以在资产所在地提起民事诉讼,可以开展相互承认和执行没收裁决,也可以在资产所在地提起反洗钱调查等独立的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