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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办”出台意见全方位惩戒使老赖“处处受限”

2016-09-26 09:59:29|来源:法制日报|编辑:谷士欣

  原标题:最高法详解两办意见: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本报记者 刘子阳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就意见出台的背景、意义以及意见亮点进行解读。

  刘贵祥说,意见的出台是进一步完善现有联合惩戒机制的需要,最大限度挤压“老赖”的活动空间,让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解决执行难不能靠单打独斗

  一直以来,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严重妨碍了执行工作,是长期制约执行工作发展的“老大难”问题。有的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制造资不抵债的表象;有的通过假离婚、假合同转移财产;还有的通过各种手段、方式干扰、阻碍执行等等,不一而足。

  “近年来,人民法院不断加大对这种不守信用、不讲诚信行为的打击力度,但全国法院执行案件逐年增多,2015年达到了460多万件,案多人少矛盾比较突出,其中有大量案件存在规避执行现象,且手段不断翻新,打击难度越来越大。”刘贵祥说。

  他认为,仅仅依靠人民法院一家单打独斗,继续沿用拘留、罚款等传统打击手段,已经很难满足实际需求,各部门必须联合起来,加大信用惩戒力度,建立联合信用惩戒机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才是治本之策。

  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诚信建设,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都对社会诚信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指出要完善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褒扬诚信,惩戒失信。

  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建立了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机制。通过限制乘坐飞机、高铁,限制贷款、注册办企业、参加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形成了多部门、多行业、多领域、多手段的联合惩戒网络,有效改变了失信者受不到应有惩罚,守信成本收益失衡的不正常现象。

  截至今年8月底,全国共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乘坐列车155万余次;乘坐飞机470万余次;全国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共计66954人次。大量被执行人慑于其威力而主动履行了义务,一大批案件得到执结,执行难得到有效缓解,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得到彰显。

  “在取得上述成绩的同时,联合惩戒机制的一些欠缺也显现出来。”刘贵祥说,机制的系统性、协同性、规范性还有待进一步提升;联合惩戒工作的常态化运行还没有健全;惩戒领域范围需要进一步拓展;惩戒措施的具体实现方式也要进一步完善。

  刘贵祥进一步说,由于联合惩戒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整体推进,任何一个方面有短板就会出现“木桶效应”,影响联合惩戒机制整体效果的发挥。在这一背景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列为重要改革举措,由最高法牵头落实。意见是惩戒失信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必将有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联合惩戒措施多达100余项

  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必须建立健全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意见紧紧围绕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规定了11类37项联合惩戒措施。

  加强联合惩戒是意见的核心内容,共规定了11类惩戒措施,包括:对失信被执行人入党及担任公职方面的限制;特定行业准入资格限制;荣誉和授信限制;特殊市场交易限制;政府支持或补贴方面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的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限制;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加大刑事惩戒力度;鼓励其他方面的限制。

  刘贵祥说,意见是目前惩戒措施最全、涉及领域最广的联合惩戒失信方面的文件。每一项惩戒措施中又包含一个或多个具体的惩戒措施,实际联合惩戒措施多达100余项。其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录(聘)为公务人员、入党、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担任公职方面的限制,与十八大以来强调的从严治党精神高度吻合,也是中央文件首次明确规定对失信者实施此方面的限制,是群众满意、社会认同的规定。

  此外,意见还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结合各自主管领域、业务范围、经营活动,实施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联合惩戒工作涉及到的中央主管部门或行业监管单位就有40余家。

  依法保障被执行人的救济权

  意见规定的惩戒措施涉及领域广泛,涵盖了国家管理和市场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每项惩戒措施都极具威慑性,因此依法保障被执行人的救济权也显得极为重要。

  意见将坚持合法性原则作为首要原则,要求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要严格遵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合法权利的保障是加大联合惩戒措施的前提和基础,不能仅加大惩戒而忽视了合法权利的保障。意见在完善相关制度机制中,专节规定了进一步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要求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决定是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人民法院要建立严格的操作规程和审核纠错机制,确保名单信息的准确规范;依法保障被执行人的救济权;失信名单被依法屏蔽、撤销的要及时解除联合惩戒措施。”刘贵祥说。

  刘贵祥介绍,意见规定各项惩戒措施的落实途径明确具体,极具实操性。

  意见要求,各联合惩戒单位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惩戒系统的对接,通过网络自动抓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及时反馈惩戒情况。同时要加快惩戒软件开发进度,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本单位的管理、审批、工作系统中,实现在本单位的管理、审批、工作程序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进行自动比对、自动拦截、自动监督、自动惩戒。

  意见明确,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制度,形成常态化的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专门机构、专业人员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各项任务落实情况并向社会信用建设部际联席会报告。

  刘贵祥说,最高法将积极协调各单位,落实意见提出的进一步提高执行查控工作能力的要求,加快推进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设,尽快建成覆盖全国地域及土地、房产、存款、各类金融理财产品、证券、股权、车辆等主要财产形式的网络化、自动化执行查控体系,实现全国四级法院互联互通、全面应用。同时,协调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实施细则,确定责任部门,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确保各项措施2016年年底前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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