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旅游购买象牙制品或构成犯罪
新华社北京10月4日专电(记者熊琳)因携带装有象牙制品的行李箱,选择无申报通道入境时被当场查获,郭某被法院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王硕提醒,出国旅行携带象牙制品回国或有可能犯罪,需谨慎。
郭某与朋友组团去东非自助旅行。旅行期间,郭某等人先后两次在布隆迪购买象牙制品。尽管知道象牙及制品不能带回国,但出发前,旅行团中的游客陆某说找了关系,能够带回国。因此,部分游客又买了一些象牙及制品,委托陆某带回国。后陆某再三考虑决定只带自己的部分,郭某主动提出给大家带,并要求酬劳。最终,郭某带了5副象牙象棋和其他象牙制品,陆某带了2副象牙象棋、1根牙尖,还有其他象牙制品回国。
到达机场后,郭某、陆某等三人走入无申报通道。海关对托运行李检验时发现疑似象牙制品。经鉴定并称重,郭某携带的象牙制品毛重20余公斤,确认价值人民币近100万元。陆某后亦被查获并另案处理。
王硕表示,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不以牟利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同时,该罪是没有入罪数量或数额起点的。只有情节显著轻微,才不作为犯罪处理。本案中,法院考虑郭某携带的象牙制品是除陆某之外的一同前往非洲旅游的人员购买的,分摊到每个人身上,数量并不大,可以认定购买人员是为留作纪念,不具有牟利目的。但郭某携带的象牙制品的重量和价值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最终,法院判处郭某有期徒刑5年,罚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