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官员强调“债转股”政府不兜底、不强制
国际在线报道(记者 陈雨):中国国务院10号公布了《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决定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降低企业杠杆率,通俗地说就是降低企业负债率,使其在经济转型过程中能尽量轻装上阵。
国务院公布的这份文件中,提出了去杠杆的七种主要途径,其中最受人关注的就是企业债权转股权。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连维良当天强调,在债转股过程中政府不兜底、不强制,“僵尸企业”等四类企业严禁实施债转股。
根据国务院公布的相关意见,中国将通过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自我约束、盘活企业存量资产、优化企业债务结构、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依法依规实施企业破产、积极发展股权融资等七个途径,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
在当天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表示,道德风险是债转股过程中需着力防范的首要风险。为避免成为债权人的“免费午餐”,债转股由各相关市场主体自主决策,风险自担,收益自享。连维良说:“不兜底,债转股由各相关市场主体自主决策,风险自担,收益自享,如果形成损失,该谁负责谁负责,政府不承担损失的兜底责任,这一点非常重要,就是说,政府不提供免费的午餐。不强制,政府不强制企业,不强制银行,不强制实施机构,不强制某一个特定的债权必须实施债转股。具体是不是要债转股,就是要市场主体自己说了算,特别是要经得债权人的同意,从这个意义上说,债权人和投资者也不提供免费午餐,在制度设计上保证这一点。”
连维良强调,要贯彻股权先于债权吸收损失的原则,如果债转股过程中确认有资产损失,相应代价“必须由原股东先担责”。
我国曾于上世纪90年代实施过政策性债转股。对此,连维良指出,与之前完全不同,本次债转股的最大特点是市场化、法治化,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由各相关市场主体依据国家政策导向自主协商确定,并非政府直接选定企业。同时,为有效防范道德风险,不影响市场出清,国务院公布的《意见》明确债转股对象企业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后者涵盖“僵尸企业”等四类企业严禁实施债转股。连维良说:“严禁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扭亏无望的‘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有可能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参与债转股。鼓励面向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成长型企业;高负债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
同时,“债转股”和企业降杠杆也将得到财税政策的支持,财政部部长助理戴柏华当天表示:“比如在企业重组方面,规定只要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重组,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相关的税收方面都有相应的减免优惠。”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范一飞称,为积极稳妥降低杠杆率,货币政策也应该做到松紧适度:“如果过度宽松,会造成全社会的债务规模在高位继续攀升,降杠杆很难实现。如果过紧又可能使经济增长滑出合理区间,同样不利于降杠杆。在降杠杆过程中,存量信贷和社会融资规模可能会相应减少。如果把债务清理、债转股部分还原考虑,货币供应量增速、信贷增速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速可以保持基本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