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谈】精准扶贫:完美执行的典范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 王丛虎
自1986年开始,在经历了三十年的扶贫攻坚战之后,我国的扶贫事业取得巨大成就。然而,不可否认,之前的“大水漫灌”式扶贫在解决了面上的问题的同时,也暴露出了其明显的弊端:即点上(即个别家庭或个人贫困)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解决。于是,2013年习总书记在湖南调研时首次提出了“精准扶贫”,随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各级政府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精准扶贫政策,对如何实施精准扶贫做出了明确规定。从政策执行理论视角看,我国精准扶贫的政策执行过程无疑是完美执行的典范。
完美执行作为一种政策执行的标杆,是所有政策得以有效执行的典范。完美执行的必须要件包括:完全共识的政策目标、清晰可行的政策内容、充分整合的政策资源、高层推进的执行组织以及协力配合的执行对象。
我国扶贫工作从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扶贫工作的目标经历了从解决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到今天的解决群众“两不愁、三保障”问题,其政策目标的确定是一个渐进过程,也是一个随着经济发展、国力增强而逐步提高的过程,当然更是一个达成完全共识和共同理解的过程。正是这一政策目的逐渐达成与逐步提升,才成就了完美执行的目标要求。
我国扶贫政策的具体内容也有一个不断调整、逐步明晰、日趋科学可行的过程。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的在全国范围内有组织、有计划和大规模的扶贫,到1994年的《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1996年的《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1999年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的决定》等都是在一步步明确扶贫政策的内容;而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南调研时首次提出“精准扶贫”战略,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以及随后国务院相关部门相继出台的《关于印发〈建立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的通知》以及地方各级政府颁布的扶贫具体措施等又具体细化了精准扶贫的内容,即对精准扶贫工作模式、工作布局、工作机制、具体方式方法等都做了详尽规定。这些规范性文件逐步完善了政策内容,使其更加科学、也更具有可操作性。
我国扶贫政策的执行组织也同样具有完美执行的特征。我国对于扶贫工作确定了全组织、全过程和全领域的精准扶贫体制和机制,以正在实施的精准扶贫组织体系为例,全国各地都实施了“中央级单位对应贫困县、省级单位对应贫困乡、市级单位对应贫困村、县级单位对应贫困户、乡镇级单位对应具体贫困人”的组织体系。除此之外,以革命老区河南省信阳市精准扶贫政策执行为例,还组织实施了市领导联县包村和选派第一书记的工作,建立了“一户一策一干部、一组一案一平台”的精准帮扶机制,并且层层签订责任、级级传导压力,确保按时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我国三十年如一日的扶贫攻坚工作,使得13亿中国人民对脱贫致富有高度统一的认知,对于共同奔小康有强烈愿望和内在动力。从笔者对大别山革命老区信阳市调研的情况看,社会各界按照专项扶贫、社会扶贫、行业扶贫的要求都纷纷行动起来,并积极投身到扶贫攻坚的行动中。“人心齐、泰山移”,人们有了共识且积极配合,政策执行就增加了执行的资源,增强了政策执行的动力,无疑也就提高了政策执行力。
不可否认,在实现我们的大国梦想、实现“两个一百年”目标的过程中,扶贫仍然是一个需要持续攻坚的任务,更需要持续的完美政策执行的落实。随着我国国力的不断提升,贫困标准要不断提高、扶贫组织和人员要更具有执行力、扶贫资源要更加充分、扶贫的手段更加多样化、被扶贫的对象也将会越来越少。精准扶贫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其最终目标是消灭贫困,实现中国人民的共同富裕,让人们共奔小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