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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征五号发射期间 海南禁止体育娱乐广告性飞行活动

2016-11-01 10:35:37|来源:央广网|编辑:谷士欣

  央广网海口11月1日消息(记者许云  通讯员宋洪涛 陈炜森)海南省人民政府10月31日发布琼府[2016]102号通告,为确保长征五号火箭发射任务安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09号)等有关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在长征五号火箭发射任务期间加强所辖空域管理。

  通告指出,自2016年11月2日8时起至11月3日24时止,在海南空域内,禁止一切单位、组织和个人进行各类体育、娱乐、广告性飞行活动,禁止使用系留气球等悬挂装置,禁止燃放孔明灯。涉及小型航空器及航空器材管理和使用的单位,要加强对该类器材的监控,严格落实禁飞规定。

  通告要求,海南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公安、文体、工商、气象、海关、民航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日常检查,切实做好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对违反本通告的,要依法予以处理。

  另据了解,为切实做好长征五号火箭发射任务期间社会面控制工作,海南省公安厅10月28日发布关于长征五号火箭发射期间实行危险物品运输临时管控措施的通告。海南省公安厅决定,2016年11月1日8时至11月4日8时,严禁在琼文高速公路沿途的海口、文昌、定安、琼海等市县行政区域内运输危险物品与使用爆炸物品。

  通告指出,2016年11月1日至11月4日,严禁在海南琼文高速公路沿途市县行政区域内运输和使用危险物品(包括枪支弹药、爆炸、剧毒、放射性)。通告中琼文高速公路沿途市县包括海口、文昌、定安、琼海等市县所有行政区域。

  通告中所称的危险物品中,枪支弹药指的是《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及用于枪支的弹药;爆炸物品指的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所规定的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和军工企事业单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所用的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指的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指的是《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所规定的放射性同位素(医疗用短寿命放射性药品除外)。

  通告指出,因特殊情况需运输危险物品与使用爆炸物品的,由运达地市、县公安局审核后,报省公安厅审批:(一)本限制区域内群众生活必需的危险物品,火箭发射期间必须使用的危险物品;(二)用于抢险救灾的危险物品;(三)涉及国家政治、军事、外交等需要的情形。

  对未经审批,在本限制区域内运输枪支弹药、爆炸、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枪支管理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罚。

  通告要求,对已经批准的危险物品运输活动,公安机关要监督危险物品运输单位强化安全责任和措施,沿途公安机关要协助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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