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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三权分置”的基础是保证土地的集体所有制

2016-11-03 11:42:31|来源:国际在线|编辑:杜军帅

  国际在线消息:2016年11月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农业部部长韩长赋介绍《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有关情况。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记者:我们在调查采访时发现,随着城镇化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进城,农村人口越来越少。有声音认为现在农村集体所有权没有存在必要,请问你如何看?这份《意见》如何确保农户集体所有权不会被虚置?

  韩长赋:我也听到一些这方面的担心。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是《宪法》明确规定的,是农村最大最根本的制度,必须长期坚持毫不动摇。农村的土地只有不到10%是国家的,90%都是农民集体的,所以我们是以土地集体所有制为主,10%主要是国有农垦。还有不太了解的说土地集体所有就是村委会所有,这也不准确。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如果从层次来说,大概40%左右的集体土地是村级所有,60%左右是村民小组所有,就是过去的生产队所有。坚持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有利于保证广大农民群众平等享有基本生产资料,是实现共同富裕的一个重要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魂”,土地制度无论怎么改,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我们讲底线思维,这就是农村改革的一条底线。

  说到这个问题我展开说几句,目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拥有大量的资产,包括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仅耕地、草地、林地有60多亿亩,经营性资产达到2.86万亿。实行“三权分置”是新形势下集体所有制具体实现形式的探索和创新,在“三权分置”过程中,集体所有权必须得到更加充分的体现和保证,不能被虚置。因此《意见》强调要始终坚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根本地位。

  具体来讲有几条:一是要维护农民集体在承包地的发包、调整、收回、征收以及监督使用等方面的权能,包括集体有权依法发包集体土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损毁等特殊情况下,可以依法调整承包地,有权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依法获得补偿。流转进来的新经营主体,你不能长期撂荒、抛荒,集体有监督权。二是要健全集体所有权行使的机制。有权利我怎么行使?确实有些地方监督的机制不健全,全集体所有权有被虚化的现象,《意见》要求建立健全集体组织民主议事的机制,切实保障集体成员的知情权、监督权、决策权,确保农民集体有效行使集体土地的所有权,防止少数人私相授受,谋取私利。承包农户想把土地流转给其他人经营,你得告知集体。总之集体所有权无论怎么改,都是不能动摇的,“三权分置”的基础是保证土地的集体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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