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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多份执行工作规定 明确相关问题法律依据

2016-11-08 15:55:57|来源:国际在线|编辑:王涛

  国际在线报道(记者 吴倩):最高人民法院8日发布2份司法解释和1份规范性文件,对执行工作中如何办理财产保全、如何变更或追加当事人、如何终结执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最高法执行局局长孟祥表示,这些规定填补了执行中的法律空白,是完善执行规范体系的重要内容。

  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工作纲要,明确要用两到三年时间完善执行规范体系,解决法律资源不足、法律规定不明等导致执行行为失范的现象。此次发布的3份文件全部针对执行工作中的迫切问题。在8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执行局局长孟祥介绍了有关内容。

  财产保全是为保障生效裁判顺利执行而对当事人处分相关财产予以限制的一种诉讼保障制度。孟祥表示,此次出台的《财产保全规定》合理调整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担保数额,适时引入财产保险机制,可以充分发挥保全制度的作用:“规定诉讼保全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或争议标的财产价值的百分之三十,大大降低了当事人申请保全的成本。当事人通过购买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由保险公司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承担保全错误的赔偿责任,这种新的担保方式有助于增强当事人的担保能力。对于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公益诉讼等案件,明确规定可以不要求申请保全人提供担保,减轻当事人担保负担。”

  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明显超标的保全、恶意保全导致债务人生产生活困难、恶意延期申请解除保全、错误保全别人财产等问题,《财产保全规定》也作出合理安排,保障权利救济。

  变更追加当事人指在执行程序中,变更或者追加第三人为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一项制度。这项制度在反制规避执行、迅速实现债权、减轻当事人讼累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变更追加法定原则。孟祥局长说:“执行当事人的变更追加不仅关乎多方主体的切身利益,而且涉及审执关系、执行效率、程序保障等诸多问题,为平衡各方利益,尊重既有体制机制,我们在《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一条即明确规定,将变更追加事由严格限定于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以期解决变更、追加执法不统一的问题。”

  这份司法解释共35个条文,规定了申请执行人的变更追加情形,增设被执行人的变更追加情形,增加保全和诉讼救济。

  当天发布的另一份规范性文件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适用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据了解,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占执行案件总数40%左右。对于此类案件,域外经验表明可以通过完善的法人和自然人破产制度加以解决。由于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尚未建立,法人破产制度尚未全面落实,导致大量“僵尸企业”存在,相关案件无法执行。为此,各地法院纷纷探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作为处理此类案件的一项机制。

  孟祥局长表示,这份文件严格规定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要件,畅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恢复机制,以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暂时性终结,而非实体上的彻底终结,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依法及时恢复。两种途径恢复执行:一是申请执行人可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二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人民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这3份文件将于12月1日起施行。另据了解,有关执行中财产调查、执行和解、仲裁裁决等方面的司法解释也在着手制定中,将分期分批出台,最终形成一个比较系统完备的关于执行的司法解释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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