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计委:社会抚养费制度仍需继续坚持

2016-01-11 11:06:59|来源:国际在线|编辑:祖国斌

  国际在线消息: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6年1月11日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厅举行发布会,请来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王培安,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司长杨文庄介绍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

  我有两个问题想问张司长,有一个问题想问一下杨司长。张司长的问题是,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之后,社会抚养费制度会不会进行改革?如果要启动这个改革,什么时间进行启动?之前违法出生的二孩是不是要继续征缴社会抚养费?

  杨文庄:

  我回答一下这个问题。我们国家的社会抚养费制度是依法确定的一个计划生育的配套制度,大家知道,2001年12月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经九届全国人大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02年9月1号,国务院第357号令颁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地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都作了非常具体明确的规定,哪些人不符合什么样的规定要缴纳社会抚养费,都有具体的规定。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以后,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也就是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规定,社会抚养费作为政策外生育的一项限制措施仍需继续坚持。根据中央《决定》关于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要求,我们将进一步完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制度,加强监管,指导各地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加强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把这项政策落实好。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生育政策的调整必然会产生法律衔接上的一些问题,如何处理好这些衔接的问题,必须坚持法治的精神,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对于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前,也就是2016年1月1号之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已经依法处理完成的应当维持处理决定,不能“翻烧饼”;尚未处理或处理还不到位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地方人大、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办法,依法妥善处理。因为刚才我讲了,国务院的社会抚养费办法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征收的对象、征收的标准、征收的数额都是由地方政府和人大依法确定的,所以处理好这个衔接问题,要由地方依法进行处理。但是总的想法和要求是,必须尊重法治,必须维护法治的统一,维护良好的生育秩序,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和谐稳定。

  我觉得这些原则应当是处理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以及衔接问题的一个很重要的尺度,因为依法治国是我们国家的基本方略。十八届四中全会也明确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摆在重要位置,去年两会期间,李克强总理在回答记者提问的过程中也明确强调,必须依法来完善我们国家的人口政策,所以所有这些事情的处理都要依法依规办。这是我说的第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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