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再现 不必用单位公函放大患者的弱势
此外,网上一张来自亡故产妇所在单位中国科学院理化所的“红头函件”也引发网友讨论,16日18时许,中科院理化所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声明称,杨某是所内青年骨干,全所职工对此深表悲痛。本着尊重生命、死者为大的原则,于2016年1月14日致函北医三院,请求该院对杨某离世的原因做出公正透明翔实的调查,给出一份真实、完整的结论,给杨某及其家属一个明白、公正、合理的交待。(1月17日《新京报》)
产妇在医院内抢救无效死亡,究竟属于正常情况还是医疗事故,不能由双方自话自说,否则就很难形成一致意见。从法定的程序来看,解决问题的途径还得遵循既有,比如通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或法院处理解决医疗纠纷。否则双方都认为有理,就会谁也说服不了谁。一方面,医院认为死亡属于正常现象,与病情有关而与医疗行为无关,自然也不应给予赔偿;另一方面,死亡家属则认定是医疗事故,要医疗机构给予自己以巨额赔偿,矛盾就必然难以解决。
按照院方的说法,产妇死亡后,家属数十人聚集并滞留北医三院产科病房,在病房大声喧哗辱骂,打砸物品,追打医务人员,严重扰乱北医三院正常医疗秩序,此行为已属于典型的“医闹”,应被严格限制和打击,自然不值得提倡。否则,即便有合理的诉求,然而采取的手段不正当而具有违法性,那么就必然会为此承担附加的风险。虽然时下医患之关,囿于医疗的专业性,以及信息的不对称,患者确实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不过,这不是采取暴力等非正常手段的理由,也不是解决问题的优选。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死者生前所在的单位,中国科学院理化所所能发挥的作用,就是在要医疗纠纷之间发挥调节和润滑的作用,而不是选择厚此薄彼的排队站位。产妇死于医院,说白了属于职工个人及其家庭之事,跟所在单位似乎毫无关联,更无明确的职能界定,其出具公函要求医院给予解释,其间“究竟有几个意思”?虽然中科院理化所在声明中称,自己的行为是基于对职工的关爱,属人性化的应有之举。不过,这种并无法律关联和意义的行为,却可能放大患者的弱势,形成一种情绪化的误导和道德性的绑架,并由此植下比事件本身更坏的后果。
正如律师所言,两家单位并不存在法律关系,也不是上下级的行政隶属关系,一家向另一家发函不涉及行使行政职权,所以该函件不具法律效力,不会产生法律上的效果。简单来说,其行为除了表达一种姿态,产生一种道德性的压迫,并不足以成为院方必须回复的理由。相反,恰是这种姿态性的表达,却可能让死者家属一方进一步增强弱势感,并在采取非理性手段上更有底气。而对于其他对医闹行为高度认同的人来说,“公函要求说明”的行为则可能会进一步加重其心中根深蒂固的偏见,并将医疗机构置于更加不利的地步。
弱势是一回事,需要通过权利救济不断补强,然而放大弱势则会产生恐惧,对正常而合理的程序给予排斥,并增加解决问题的成本与风险,成为诱发新的矛盾的引子。更何况,即便院方出于对“公函”的尊重而给予回复,那么发文者自己是否相信,又能否让死者家属相信,恐怕连自己都难以确定。否则,就不会出现死者家属不听院方的解释,也不会造成纠纷的难以调和。
现实证明,放大弱势造成的偏见与愤怒,其实比纠纷本身就难调解,其危害性也更为可怕。因为单个事件只是“就事论事”,而放大弱势则可能成为“源头之污”,甫一开始就堵死了沟通与交流的通道。(堂吉伟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