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别“钉子户”,拆迁补偿制度应怎样完善?
制图/李晓军
老宅子没有了,樱桃树没有了,皂角树没有了,无花果树也没有了。
最近一段时间,家住北京市海淀区的杨先生时常听母亲高女士自言自语,话题总离不开老家的宅子。因为城市改造,在获得一笔补偿金之后,老家的宅子今年被拆了。
除此之外,每次提起补偿金,高女士就有些许烦恼,因为早早在拆迁协议上签了字,她拿到的补偿金比邻居少了不少。
近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发布。其中提出,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完善国家补偿制度,进一步明确补偿的范围、形式和标准,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
在征地拆迁中,随着国家顶层设计的完善、法律法规群的修改、执法与司法尺度的统一,类似于高女士遭遇的烦恼将不再出现。
一些地方补偿有失公平
高女士老家在河南某地级市,年轻时和先生起早贪黑工作,在上世纪80年代盖起了一座三层小楼,外加一个大院子。
几十年悠忽而过,小楼几经翻新,院子也绿树成荫。高女士在院子里种上了樱桃树、核桃树、皂角树,外加各种花花草草。
春天,樱桃树满树红艳艳的樱桃,引来各种不知名的鸟儿啄食鸣叫;夏天,无花果树和核桃树遮天蔽日,凉爽宜人;秋天,满树的皂角直垂下来,煞是好看。
高女士退休后,一直生活在这个院子里,惬意非常。家里果树结的果子太多,还时常给邻居送些,邻里相处融洽。
高女士有两个儿子,大儿子早年在省内读书,毕业后回到当地工作,二儿子在北京读大学后留在了北京。
考虑到年纪大就医需求多,高女士这几年一直跟着二儿子杨先生生活,住在北京市海淀区。每隔几个月,高女士就回家看看,在家里住上半月。高女士不在家的时候,二儿子负责照看老宅子。
一家人最幸福的时候,是过年期间,全家聚在老宅子里,尤其是高女士的孙辈,在院子里撒欢跑。
今年年初,当地实行旧城改造,高女士的老宅子被划入拆迁范围。
高女士当时不理解的是,自家周围的房子已经卖到每平方米近5000元,而自己家近400平方米的院子和近400平方米的三层小楼,合计补偿款还不到100万元。但对方仅回答说,这都是统一标准。考虑到以后在老宅子里住的时间越来越少,即使非常不舍得,但高女士和两个儿子商量后,还是同意在拆迁协议上签了字。
半年之后,高女士拿到了补偿款,离开了这座历时几十年的宅院。
高女士虽然住在北京,但和老邻居还是经常通电话,也关注着家里的旧城改造。
今年国庆节期间,一位邻居的话给高女士带来些许烦恼。原来,邻居们并非都像高女士这样很快签字,有的邻居一直不同意补偿标准,几经“谈判”,总共多得十几万元补偿。但即使如此,每平方米的补偿价格距离周围的房价还有不小差距。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在土地和房屋征收实践中,拆迁补偿最大的问题是显失公平,“补偿太低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起草阶段,刘俊海曾参加论证。
刘俊海认为,有些拆迁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而是为了商业利益,但是补偿标准又不按照市场价格走,不公平,老百姓意见很大,恶性事件时有发生。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孟强对《法制日报》记者说,目前土地和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不统一,补偿价格过低,补偿程序不透明,补偿款的发放也不及时。
缺乏专门补偿法律法规
高女士眼见着城市一天天在变样,高楼接连拔地而起,一个个小区名字渐次出现在当地的地图上,但她没有想到,身处接近市中心的地方,仍然遭遇被拆迁的经历。
她所不知道的是,拆迁的背后,是随着各地城镇化进程加快所凸显的土地矛盾日益受到公众关注,同时,与此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也相继出台。
200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开始施行。
到了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该条例第二条还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比较行政法研究所所长杨建顺告诉《法制日报》记者,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还有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在我国已经初步构建起了补偿制度。
杨建顺认为,现在的问题是,有关补偿制度的条文散见于众多法律法规中,没有建立系统的、统一的专门法律法规,距离国家补偿制度的完善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在刘俊海看来,具体到拆迁实践中,补偿问题并没有一个法定的规范程序,比如补偿的范围不明确、补偿的标准过低、补偿的形式不公平,补偿不及时,“导致当前征收征用领域矛盾聚集”。
孟强认为,物权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实践中的征地拆迁进行了相应规范,解决了此前存在的许多问题,但对于补偿并没有作出非常完善的规定,比如补偿款的发放时间并没有限制,“拖一年给补偿可以,拖一个月给补偿也可以,不合理”。
11月27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发布。
其中提出,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完善国家补偿制度,进一步明确补偿的范围、形式和标准,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
刘俊海认为,中央正是看到了其中存在的重要隐患,所以下定决心解决这个问题。
孟强则认为,中央政策的亮点恰在于补偿要及时、合理。
完善国家补偿制度
如今,高女士在大儿子多方宽慰下,已经不太在意邻居多得的十几万元,她不理解的是,为啥当地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还能变动。
高女士还提到,院子里种的果树,也没有补偿多少钱,更是觉得可惜,“那樱桃树,一年得有几十斤;还有核桃树,每年能装几袋子核桃”。
高女士也知道,自己虽然时常叨叨老宅子,但毕竟已经被拆了,那个家再也回不去了,“如果我以后再有房子被拆了,国家给补的总该让我明白点儿吧”。
对于这种担心,“意见”中也专门提出,“完善国家补偿制度,进一步明确补偿的范围、形式和标准”。
对此,孟强认为,中央已经指明了制度完善的方向,即应该由国家立法机关对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进行修订,对国家补偿制度进行完善;国务院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行政法规进行修订,在这一层面上对补偿的范围、形式和标准进行明确,落实中央政策精神。
刘俊海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补偿的范围应该全覆盖,包括土地、房屋本身和地上的附着物;补偿的形式,可以是现金,可以是房屋,也可以是股权,可以多种多项,但一定要允许被征收征用人自由选择,不能强制;补偿的标准应该坚持市场化标准,不应该是适当补偿、必要补偿,就是说有多少损失就补偿多少。
杨建顺对《法制日报》记者说,对于完善国家补偿制度,可以有三条路径。
杨建顺认为,路径之一是对既有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即修订完善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补偿的部分,解决现实问题。路径之二是,在国务院层面制定行政法规,并将相关规定中的有关补偿条款纳入其中,统一适用于对房屋、土地等的补偿,整合、完善国家补偿制度。
在杨建顺看来,从长远来说,可以统一立法,制定专门的国家补偿法,将相关补偿制度规范在内,“但目前这样做的可行性并不具备”。
杨建顺还提醒说,各方争议的补偿标准,是否应该全国按照一个标准?“我认为也不行,因为每个地方有各自不同的情况,国家层面可以制定一个原则性的标准规范,确保标准的整体统一适用,同时,具体补偿标准要强调个体的平等性,照顾每个人的不同情况”。(记者 陈磊 实习生 陈佳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