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挪用的治霾资金,追回后怎么办
12日,财政部对外发布《防治大气污染必须堵住资金流失漏洞——关于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检查典型案例的通报》,《通报》列举安徽、天津、河南、山西的典型案例,点名批评部分地方政府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违规扩大开支范围。
进入12月,雾霾来势汹汹——北京、天津启动不同级别的空气重污染预警,河北橙色应急响应,山西民众雾霾中出行……在四面“霾”伏的背景下解读财政部这份《通报》,心中不免“霾”怨。这边厢,雾霾侵袭、肆虐大半个中国,中央下拨专项资金,支持地方政府全力治霾;那边厢,大量治霾资金被用在不恰当的地方,人员费用、办公楼维修、招待等等,钱是花了,却看不到效果,公众岂能无怨?
财政部方面表示将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回被骗取、挤占、挪用、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的补助资金。只是,将这些钱追回来就算了吗?骗取、挤占、挪用治霾专项资金,既违反财经纪律,更是政治不正确的表现。当下,治理大气污染、保障呼吸安全是最大的民生。雾霾重污染区的地方政府都应该全力以赴治霾,充分利用专项资金与配套资金,保障钱用在刀刃上,保障最大的治理效果,才是正确的姿势。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恰恰与这种要求背道而驰。对那些出于小集体乃至个人利益而明知故犯者,理当予以党纪政纪处理,而不是将被违规套取的资金追回了事。“追钱”还要“追人”,对违反规定者进行问责。
将被骗取、挤占、挪用的治霾专项资金追回来不易——许多地方早把钱花光了,拿什么来还?归还之后,当地治霾可能更缺钱,因此更难的是,钱追回之后怎么办?要是地方政府缺乏雾霾治理的诚意与决心、技术与方法,专项资金投入再多,即便不“跑冒滴漏”,也未必能达到预期效果。回到雾霾治理的议题中来,除了严格保障专项资金专款专用,还要有科学的绩效评估体系——以规范化的统计指标,以具有可比性的参数,量化雾霾治理投入产出的效率,较为准确地反映地方政府治理雾霾时,将专项资金投入转化为治霾成果的比例,以此作为专项资金投入的重要导向,并作为政府官员大气污染治理政绩考核的参考标准。
也就是说,对雾霾治理专项资金,不仅要管花得合不合规,防止各种侵占,还要问花得值不值得,值得就多投入。以目标为导向,倒逼地方政府不断提高雾霾治理针对性,以实打实的治理成效保障专项资金的利用效率,而不是像现在,以计划为导向。当然,雾霾污染属于大气污染的一种,具有扩散性强、污染源难界定等特点,雾霾治理绩效评价也存在一定的困难。但是,雾霾治理必须首先告别“人治”,早日步入科学化、法治化、民主化正轨。(连海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