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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曝光七件网络传销典型案件

2016-12-20 15:03:36|来源:央广网|编辑:谷士欣

  针对当前网络传销违法活动尤其是打着“微商”“电商”“多层分销”等名义从事的传销活动不断蔓延的趋势,今年以来,工商总局部署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查处网络传销违法活动,遏制网络传销发展蔓延势头,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和群众合法权益。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摸排线索,深入调查取证,全力开展打击,依法查处了一大批网络传销违法案件,取得了显著成果。

  为震慑网络传销违法行为,提高广大群众识别防范网络传销的意识和能力,现将湖北咸宁“云在指尖”案、山东蒙阴“南京国通”案、湖北京山“南京国通”案、河南许昌“诚信买卖宝”案、吉林长春“中山盛仕铭”案、浙江杭州“智麻开门”案、安徽合肥“云梦生活”案等几起参与人员众多、涉及地域广泛、涉案金额巨大、有一定影响力和代表性的网络传销案件集中向社会发布,同时提醒广大群众,一定要提高守法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不要轻信一夜暴富、小投资高回报的谎言,避免被高利诱惑造成财产损失,更不要参与传销害人害己。

  七件网络传销典型案件:

  湖北省咸宁市工商局查获“云在指尖”微信传销案

  2016年9月,湖北省咸宁市工商局查处了“云在指尖”特大微信传销案。经查,当事人广州市云在指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通过微信公众服务号“云在指尖”,开发了一个在线购物、支付、返佣功能的“云在指尖”微信商城,参与人员在购买一定金额的商品后成为会员,再继续发展其他人员购买商品加入则可获得当事人给付的佣金。

  当事人设置的佣金制度规则,一是确定上下线层级关系。当事人设定通过关注微信公众号的先后次序,确定上下线层级关系。二是设置入门费。当事人规定必须购物满128元,才能够获得下线八层的返佣,必须购物满880元才能获得下线无限层的返佣。三是设置会员制度。当事人设置消费满128元和880元的两种以缴纳费用数额而获得的会员级别,还设置了三种通过继续增加下线数量而获得的会员级别。四是设置团队计酬规则。当事人根据上下线关系和会员级别确定返佣,128元级别的会员可以分配下线八层内的业绩,880元以上的高级会员还可以用以级差制分配下线无限层的业绩。截止案发时,“云在指尖”涉案金额达6.2亿,关注“云在指尖”公众号人数达2400余万人,会员人数280万余人,会员遍及全国34个省级行政区域。

  当事人以销售商品形式收取入门费,用下线缴纳的费用支付上线报酬,设置层级、会员级别、团队计酬规则,要求人员继续发展人员,牟取非法利益,构成了《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的传销行为。

  2016年9月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二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咸宁市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3950万、罚款150万的处罚决定。

  山东省蒙阴县工商局查处南京国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传销案

  南京国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传销案于2015年9月4日立案,2016年8月3日结案,罚没款入库5083万元,该案涉及山东、江苏、浙江等3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涉案人员51万余人,涉案金额1.4亿元。

  经查该公司从2014年6月24日起,在销售其研发的APP即时通讯客户端软件过程中,利用其开设的“荟生仙子”(2015年7月至2015年9月26日改名为“荟生电子”)网站进行经营发展会员。公司采取注册制发展下线,购买文字版、语音版、视频版、商城版四种APP即时通讯客户端中的任意一种,即可成为相应文字版客户端、语音版客户端、视频版客户端、商城版客户端四个不同级别的会员。消费者通过互联网缴纳200元、1000元、5000元、10000元不等的入门费成为四个不同级别会员(作为A级会员),同时可以向下发展会员(B级),通过五级提成制度,A级能够领取B级购买客户端总额的28%作为奖励。B级可以发展C级会员,A级能够领取C级购买客户端总额的5%作为奖励,直至领取到E级会员的缴费提成,激励会员大力发展下线。另有直接销售奖、小市场补助、报单奖、年终分红等奖励模式。

  自2014年6月24日至2015年10月30日,该公司以上述方式发展会员51万人,已经查清收取的会员购买APP即时通讯客户端费用1.4亿元,其中向各级会员支付奖金 4236万元,支付会员退款1238万元,查获非法财物4883万元。

  该公司采取的经营模式和计酬方式是通过发展人员加入,要求被加入人员认购APP即时通讯客户端,取得加入和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同时发展下线形成两个市场,并以市场内会员的业绩计算并给付上线报酬,谋取非法利益。其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之规定,构成组织策划传销行为。

  2016年6月27日,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山东省蒙阴县工商局向该公司下达了没收非法财物4883万元、罚款20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移交相应公安机关。2016年8月3日,罚没款全部入库。

  湖北省京山县工商局查处南京国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传销案

  2016年3月湖北省京山县工商局发现南京国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当事人)涉嫌网络传销,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相关涉案人员的行为涉嫌犯罪,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规定》,京山工商局和公安机关分别依法立案,联合开展调查。

  经查,山东省蒙阴县工商局2015年9月对当事人使用网址为http://hsxzgt.zyz111.com的网站从事传销的行为予以查处。其后,当事人开始设计新的会员管理系统。2015年11月23日当事人启用网址为http://vip.njgttx.com的新会员系统,以注册制发展会员;当事人对会员加入条件及奖金制度作了修改并于2015年12月3日实施。会员加入条件:1、交纳200元开设“资费套餐”,成为文字版会员;2、交纳1000元开设“资费套餐”,成为语音版会员;3、交纳10000元开设“资费套餐”,成为视频版会员;4、交纳50000元开设“资费套餐”,成为商城版会员。其中语音版会员、视频版会员、商城版会员统称代理商。奖金五项: 1、销售提成奖;2、重复消费奖;3、销售补助奖;4、差旅补助奖;5、业务受理提成奖。上述奖金在会员系统中以“电子币”的形式发放,系统按每笔奖励金额的5%扣除“个人所得税”,会员提现时再扣5%的手续费。

  当事人通过多个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发布通知、公告、运行方案、“《国网今来》项目百问百答”、收款账号等信息;通过QT房间宣传最新动态、信息;通过组织会议的形式实施宣传。当事人宣称“国网今来”是“互联网+通讯+生活,人人参与创业、人人参与开店、人人消费并推广受益,注册终身获赠话费,商城消费获等值话费,实现终身免费打电话”。经查,当事人开展的“资费套餐”业务实为国家明令禁止的电话回拨业务。

  当事人以双轨制的形式发展会员,每个会员的直接下线只能有两个会员,会员发展的人数超过两人时,可以按照自己建立市场的需要,将新发展人员安置在其他会员的下面,以保证其市场延续。

  经核实,当事人发展会员38.9万个,会员报单金额6.9亿元;而当事人2013年9月3日开业至2016年8月1日仅缴税34.7万元。

  当事人通过但不限于其对公账户、股东、会计、出纳等个人账户实施资金的收取、转移和奖金的返还。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京山工商局申请法院冻结涉传财物5592万元;经调查核实,认定冻结的财物中5481.7万元财物为非法财物。

  经查,当事人开展的电话业务本身属于违法电信业务,其以该业务为基础通过传销实施牟利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京山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财物5481.7万元、罚款200万元的行政处罚;目前公安机关对涉罪人员的刑事侦查工作正在进行。

  河南省许昌县工商、公安部门联合查处“诚信买卖宝”特大网络传销案

  2016年4月初,根据市公安局转来举报线索,许昌县工商局对崔某等人组织领导“诚信买卖宝”传销活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同时,将案件情况向许昌县公安局通报,由许昌县政法委牵头、县打传办具体负责成立了公安、工商打击传销联合专案组,对该案进行侦查。

  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崔某、施某、盛某等五人利用自身网络技术,架设名为“诚信买卖宝”的网站,搭建网络平台实施网络传销活动。该传销活动模式为:在“诚信买卖宝”网站投上以投资理财的名义,以虚拟的M包为交易对象,通过线上、线下等渠道方式发展他人加入,以购买门票(每张10元)方式获得参与该网站经营资格。具体的模式为:

  会员级别:会员分为M0-M6+经理8个级别,参与者购买门票成为M0;之后按照直接和间接推荐会员数量为依据逐级晋升,直至最高的经理级。静态收益:单笔投资额度分为1000元、2000元、5000元、10000元四档,投资日期最长为10天,日利率1.5%。动态收益:以直接和间接下线购买的M包为基数,按照比例获取收益,最高可获得6代以内下线奖励;如果直接培育三个M6,即可晋升经理级别,享受6代之后无限代0.2%经理奖励。

  该平台本身不产生任何价值,参与者的收益全部来源于后来参与者的投入资金,实质上就是上线瓜分下线投入资金,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根据实际案情,许昌县工商局认为该传销组织骨干人员构成《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2016年5月16日,该局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许昌县公安局。在许昌县政法委的统一领导下,公安、工商联合专案组继续对该案进行调查。

  6月3日,根据工作情况,联合专案组将案件调查情况向公安、工商联合指挥部汇报,指挥部经过综合研判决定收网。工商、公安部门领导赴郑州坐镇指挥,40余名参战人员分工合作,一举将该案主要涉案人员抓获,对该传销主要涉案财物予以冻结,同时对该传销组织网站后台数据进行了调取。截至目前,已查明该案涉及全国20多个省市自治区、注册会员80余万个、涉案金额200亿余元,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6人,冻结涉案资金3.2亿余元。

  吉林省长春市工商局查处中山盛仕铭集团有限公司传销案

  2016年上半年,经吉林省工商局指定管辖,长春市工商局对吉林省范围内中山盛仕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仕铭公司)涉嫌传销案进行了查处。该案件是一起以“虚拟商铺”为交易标的的网络传销案件。

  该案当事人盛仕铭公司以推广其旗下金乷江(SIGCESS)网络商城上的网上商铺为名,采用所谓“168计划”,开展所谓的跨境、跨界电商平台业务。“168计划”具体为:交纳1000美金成为金乷江商城加盟商亦即会员,从而具有了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加盟商分为:初级加盟商、中级加盟商、高级加盟商。这3个级别都有ABC和经理4个阶段。成为会员后,即由电脑自动生成的1名组长,带领6名组员的推广小组,完成8个商铺的推广任务,即招商A阶段。本阶段小组内任何人推广1-2个商铺,小组每人均享受50(80)积分的奖励,该过程共有20次奖励机会,每人可获奖励8000积分(50*8*20)或12800积分(80*8*20),其中推销最快最多者升为下一组组长,直接奖励2000积分;每完成1个招商任务,奖励组长300积分,8个商城招商完毕,组长获2400积分,公司直接奖励组长4000积分。A阶段招商组长共可得奖励8400积分。同时进入招商计划第二阶段。以此类推,C阶段组长可得奖金500000积分。上述奖励积分1分等于1元人民币。如此循环进入下一阶段。

  经查,当事人盛仕铭公司于2014年10月起授权其会员在吉林省内开设服务中心为其发展会员,共开设中心140家,遍布全省各地区。依据X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从2014年10月至2016年5月16日,该公司在吉林省共发展会员5387人,获得收入共计34229900元。长春市工商局局认为:盛仕铭公司推广“168计划”,要求加入者交纳1000美金成为会员并取得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会员每一级别的晋升由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的销售业绩来决定,其所取得的各种所谓奖励也均依据其发展团队的销售业绩计提,即会员获得奖金的路径是交纳1000美金(成为会员)——卖出1个商铺(发展会员)取得1000美金业绩——全组均获得奖励——业绩突出者升为组长——获得更多奖励。其行为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之规定,已构成组织策划传销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长春市工商局责令当事人盛仕铭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了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3703128.29元的处罚决定。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智麻开门”微信传销案

  2016年6月,根据群众举报,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管局对杭州XX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在通过微信销售亚麻籽固体饮料过程中存在传销行为。

  当事人自2015年11月起,通过招收微商代理商,再由代理商推荐代理商的形式销售“智麻开门”固体饮料产品;当事人与代理商之间签订《微商代理商合作协议书》,约定以98元/盒一次性购入10箱360盒“智麻开门”产品,成为“智麻开门”固体饮料产品总代理商;以120元/盒一次性购入36盒“智麻开门”产品,成为一级代理商;以140元/盒一次性购入6盒“智麻开门”产品,成为二级代理商;其中总代理商直接从当事人处以98元/盒的价格进货,一级代理商以120元/盒的价格从总代理商处进货,以此类推。同时,当事人对代理商推荐代理商实施奖励如下:1、总代理商推荐总代理商,所直属推荐团队的进货量每盒奖励推荐人8元/盒;间接推荐奖励两级,分别为5元/盒和3元/盒;2、一级代理商推荐一级代理商,以及一级代理商推荐总代理商,所直属推荐团队的进货量每盒奖励推荐人分别为10元/盒和3元/盒,由该一级代理商所属的总代于次月初予以发放。

  截止被查获时,查实当事人直接招收总代理商36名,总代理商推荐他人成为总代理商4名,合计总代理商40名。17名总代理商推荐27人成为一级代理商,推荐与被推荐的层级关系达到三级。当事人以98元/盒的价格向代理商销售“智麻开门”固体饮料产品27659盒,销售金额为2710528元,应向4名总代理商支付推荐奖励费16992元(暂时没支付)。本案当事人进销“智麻开门”固体饮料产品的差价为1549852元,违法所得扣除税收为1286377.16元。

  当事人要求成为其代理商的人,一次性认购一定数量“智麻开门”固体饮料产品并实施推荐其他代理商获得推荐奖励,并在各代理间构成层级关系的奖励方案,实质上是经营者要求被招收人员以认购商品的方式,取得加入资格,并发展其他人员形成上下级关系,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经营者以此销售方式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该种形式的经营行为,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三)项的规定,属于传销行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286377.16元;2、罚款500000元。

  安徽省合肥市工商、公安机关查处“云梦生活”特大网络传销案

  2016年9月12日,合肥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历时6个多月的摸排调查取证,联手破获一起特大网络传销案件。涉案公司安徽梦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梦泰公司)打着“互联网+创新”旗号,非法运作“云梦生活”电商平台,以发展创智会员的名义,实施拉人头、交纳入门费等多种形式进行传销活动。截至案发,该传销组织已发展注册会员多达28万余人,层级达214层,交纳会费人员达3万余人,涉案金额高达2.8亿元。

  涉案公司安徽梦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暴利为诱饵,借助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过缴纳入门费方式发展创智会员(创智合伙人),并通过层级提取不同比例佣金,发展下线,牟取非法利益。在梦泰公司所谓的云梦商城经营中,设立入门费,要求会员以认购商品等方式交纳一定数额费用取得创智会员及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以创智会员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奖励,成为创智会员后,取得签约商家和从注册会员中发展新创智会员资格;设立省、市、区三级代理商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佣金。

  涉案公司通过运作所谓“云梦生活”平台,打着云梦生活获得政府、媒体支持的幌子,借助互联网金融、电商、微商等概念炒作,利用CCTV、电视主持人、律师、社会团体及政府领导人员名义在新闻动态中宣传,电视台录播创智合伙人及分享经济等宣传,并利用互联网发行长城币及原始股的模式迅速发展创智合伙人,在安徽、山东、河南、河北、山西、吉林、辽宁等十几个省市设立联盟商家服务中心或运营中心发展创智合伙人。截至今年8月2日,其公司CEO陈述已发展免费会员600万(扫码),商家20多万,创智会员6万多人,其中收取入门费11800元的创智会员2万余人。超过创智会员人数几十倍的免费会员,既是潜在的创智会员,又为涉案公司提供了很好的掩护,甚至被传销头目利用进行宣传。

  梦泰公司通过发展下线赚取佣金的方式,按照一定顺序以及利益分配方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数额巨大,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其行为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缴纳入门费、拉人头及团队计酬的传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记者 王楷)

  原标题:工商总局集中发布网络传销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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