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职能 参与防治校园欺凌和暴力工作
国际在线报道(记者 吴倩):前不久,发生在北京中关村第二小学的“学生受伤害”事件引发各界对校园欺凌话题的关注。法律上是如何界定校园欺凌与校园暴力的?司法机关在防治校园欺凌和暴力方面可以做哪些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28日举行新闻发布会,详解有关问题。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强调,检察机关既要依法公正办理相关案件,也要最大限度地保护救助被害学生,积极参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社会化体系建设。
何为校园欺凌?根据今年5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印发的相关专项治理通知所述,“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校园欺凌事件,损害了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这是当前认定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的重要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史卫忠表示,根据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严重程度,可以分为违规、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对涉嫌犯罪的校园欺凌、暴力行为,检察机关坚决依法惩处。
史卫忠说:“我们认为校园欺凌和暴力达到一定程度涉嫌犯罪的,可能适用罪名包括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在具体把握罪与非罪界限时,我们强调要根据案件事实来判断,如行为人主观动机与目的、认罪悔罪状况、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比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学生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学生学习用品或者钱财的情况,如果数额不大且未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对于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学生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多次对其他学生强拿硬要,扰乱学校秩序,情节严重的要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史卫忠表示,对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即不满14周岁的涉罪未成年人,司法机关要依法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交由政府收容教养。他坦言,对这一类未成年人的干预矫正尚缺乏有效手段,亟待完善:“国外一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比如,有的国家对这类未成年人设置了多种教育矫正措施,把他们送入专门学校或者专门机构接受教育、矫正,从事社会服务,接受心理辅导等。有的国家规定了相应的司法程序,一般由法院审查决定怎么处理。这些措施既保证了社会秩序稳定,又保护了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今后,我们将与其他部门一起积极推动相关制度的完善,以有效解决这类问题。”
目前,中国已有1960个检察院成立了独立的未成年人检察办案机构,有近万名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犯罪规律的检察官负责办理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案件。今年前11个月统计显示,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嫌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嫌疑人1100多人,并对组织、胁迫、引诱未成年学生实施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的成年人予以严厉打击,起诉646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主任张志杰表示,在依法办案的同时,检察机关特别注重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教育:“检察机关最大限度地保护救助被害学生,保护他们的隐私,与教育、民政、团委、妇联和司法社工、公益组织等密切合作,做好相关救助工作。同时,贯彻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对涉罪学生无论是从轻还是从严处理,都以是否有利于教育、挽救为标准,并将帮教工作贯穿于办案始终,积极化解矛盾,引导犯罪嫌疑人真心悔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张志杰表示,校园欺凌和暴力现象的发生是多种不良社会因素作用的结果,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各方力量齐心协力加以防治。检察机关要积极参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社会化体系建设,推动完善校园安全管理机制。他同时建议,学校要严格日常安全管理,做好学生的法治教育工作,健全应急处置预案。家长则要与孩子多沟通,尽早关注并发现孩子的异常及时干预,同时引导孩子树立法治意识、规则意识,做到与人为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