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今年起农民工等特殊群体加入工会有法可依

2016-01-03 18:15:38|来源:中新网|编辑:杨玉国

  中新网北京1月3日电 (记者 杜燕)记者今天从北京市总工会获悉,最新修订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今年起施行,扩大了会员身份条件的界定范围,为农民工在内的特殊群体入会提供法律依据。

  北京市总工会副主席潘建新告诉记者,修订前版本的《实施办法》是2002年修订并通过的,部分内容已经无法适应当前新常态下首都工会工作的需要。

  他称,重新修订《实施办法》是当前首都发展大局的需要、是工会组织增强活力的需要、是工会工作创新发展的需要,将会使工会组织更好地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据介绍,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在工会组织建设方面,扩大了会员身份条件的界定范围,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特殊群体入会提供法律依据。

  修订前《实施办法》的入会条件强调“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此次修订则在之前的基础上增加了“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目的是对劳动者成为工会会员的主体身份进行调整。加入工会后,特殊群体也可以享受到工会的各项服务项目。

  针对小微企业以及仅有几名员工的门店等入会问题,新修订的《实施办法》打破企业所有制形式的界限,规定企事业单位都应当建立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据悉,修订前的《实施办法》主要对国企建职代会有明确的规定,今后不管是什么企业,都要建立以职代会为管理形式的制度。一般情况下,30人以上都可以建立职代会,而针对小微企业及中小企业,此次修法也考虑到了这一群体,明确以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的形式进行覆盖,对于职代会的制度也有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加强。这就意味着所有的企业和所有的职工都可以通过职代会这种的基本的民主管理形式,使他们的民主权利得到保障,比如餐饮类的小微企业只有一二十个人,就可以同其他同行业、同区域的小微企业企业建立某社区职代会。

  此外,记者了解到,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在强化工会工作保障方面也有规定:对未建会企业,只要职工有建会意愿,上级工会指导筹建的,企业要拨缴经费,用于组建工会和服务职工;对违反工会法律法规而又拒不改正的企业,增加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纳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大企业违法成本。(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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