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新版纪律处分条例试水期 十大问题党员干部必须清楚
编者按:近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发文称,2016年是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实施的第一个年头,正所谓“新规渐磨,伐柯不远”。新法规立起了道德高线、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对全体党员及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宝剑锋从磨砺出,元旦春节就是纪律钢尺的“试水期”,谁碰谁流血。
去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纪律底线。此后,中纪委网站连续推出四期“党内法规权威答疑”,请中央纪委法规室陆续解答网友关注问题,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特别梳理出10大网友关注的问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提问背景:《条例》全文有17处提及“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可以理解处分条例全篇是对党员的纪律要求,这17处写明“党员领导干部”的是对领导干部规定的更高些的条文?“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是什么?什么职级算领导干部?
中央纪委法规室:分则中以“党员领导干部”为主体的条文说明该条针对的是党员领导干部,一般党员不适用该条。
目前,“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
一是党政机关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中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中共党员。
二是国有企业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大型、特大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型以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领导班子,以及上述企业中其他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层次的中共党员。
三是事业单位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事业单位(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领导班子和其他六级以上管理岗位的中共党员。此外,已退出上述领导职务、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共党员干部也属于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