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食品做原料 两家福喜公司一审被罚120万

2016-02-02 08:58:32|来源:新华网|编辑:邓晨曦

  原标题:聚焦福喜案四大焦点

  2月1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福喜)、福喜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福喜)、被告人杨立群、贺业政等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两家福喜公司罚金人民币120万元;澳籍被告人杨立群等十人均被判有期徒刑。其中原欧喜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喜公司)深加工事业部总经理杨立群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驱逐出境。原欧喜公司深加工事业部运营总监贺业政等9人被判二年八个月至一年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8万元至3万元不等。上述9人中有4人适用缓刑。

  就公众关心的焦点问题,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专访了本案的审判长以及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人员。

  【焦点一】违法动机:再加工“为挽回经济损失” 形成了从上至下的默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单位上海福喜、河北福喜公司均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2013年五六月间,两被告单位生产、销售的部分食品因不符合百胜公司的工艺和原料要求,被退货或终止订单,相关产品大量积压。

  同年下半年,欧喜公司深加工事业部为挽回经济损失,经被告人贺业政等相关管理人员商议,决定将上述回收或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继续销售或作为原料进行生产。同年12月,被告人杨立群担任欧喜公司深加工事业部总经理,召集被告人贺业政等人商议,决定继续执行原处理方案。

  之后,被告人杨立群通过会议、电子邮件等方式,指令两被告单位继续执行用回收食品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方案;被告人贺业政传达指令并安排被告人陆秋艳等人协调相关产品的再加工等生产活动;被告人杜平(原系欧喜公司销售主管)根据授意,为两被告单位寻找客户,销售用回收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原料再生产的食品。

  被告人胡骏、刘立杰、张晖分别作为上海福喜公司的厂长、计划主管、质量经理,被告人李亚军、张广喜、薛洪萍分别作为河北福喜公司的厂长、仓储物流经理、质量经理,采用会议等方式,根据杨立群等人的指令,并按各自的职责参与相关产品的再加工等生产活动。

  这一违法行为形成了从上至下的默契。审理查明,2014年4月,根据杨立群、贺业政等人指令,由杜平联系客户,由李亚军组织、指挥,由张广喜安排生产,河北福喜公司用百胜公司退货且超过保质期的千余箱灯影牛肉丝,再加工成香辣牛肉丝,重新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销售。

  法院认为,两被告单位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十名被告人作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但其无视法律对回收食品、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禁止性规定,仍指令、组织、指挥、安排对涉案产品的加工生产,且涉案产品由两被告单位质量部门检测合格放行并销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两被告单位、十名被告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主观故意。涉案不合格产品所占两被告单位经营额的比重,以及是否按照公司的生产流程操作,不应作为其免除法律及社会责任的理由。

  【焦点二】违法事实: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辩护人认为,两被告单位销售的产品并非“过期食品”,有的期限不是保质期,而且针对不同客户的需求,有的保质期可以更改,甚至保质期可以自动延长。此外,辩护人还提出百胜公司退货的食品,不属于回收食品。

  根据法律规定,食品生产加工过程,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标准。程序和加工行为违法,也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例如,法院认为,经查,涉案冷冻香煎鸡排、灯影牛肉丝,均已在包装上确定了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用回收食品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该规定是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禁止性要求。确定保质期,也应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质量安全作出的承诺,保质期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再如,涉案冰鲜鸡皮、鸡胸肉,系上海福喜公司因生产计划发生变化,自行将原料供应商确定的冰鲜产品转为冻品并延长保质期。此行为既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关于保质期的相关规定,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鲜、冻禽产品》(GB16869-2005)关于“分割禽体时应先预冷后分割;从放血到包装、入冷库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需冻结的产品,其中心温度应在12小时内达到零下18摄氏度,或零下18摄氏度以下”的规定,属于改变了原料供应商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并在超过原料保质期的情况下进行生产。

  法院判定此案的另一个关键词为“回收”。经查,福喜的部分产品已发送至采购商百胜公司的配送部门,后由百胜公司退回。涉案产品售出后因不符合工艺和原料要求被退货,依法应认定为回收食品。用回收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涉案产品,具有食品安全风险,应认定为不合格产品。

  关于此案构成何种犯罪,本案的审判长徐伟说,只要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食品,使食品丧失安全性保障,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两被告单位、十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焦点三】审理过程:历时四个月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

  2014年7月,上海福喜使用过期食品的行为首次曝光,至今已一年半。据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这一年半中,福喜存在一定程度阻扰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调查的行为。例如在案发当晚,上海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赶赴位于嘉定区马陆镇的上海福喜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曾遭遇公司有关管理人员指挥该企业保安“不得让任何人员进入公司”,阻挠执法人员进入公司长达2小时,后经公安机关介入,执法人员才得以进入公司调查。

  调查还发现,福喜事件被媒体曝光后,当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有计划的批量删除其指挥违法生产加工的电子邮件证据,个别高管甚至把邮件全部清空,致使执法人员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恢复电子邮件,给案件调查带来很大阻力。

  据了解,公安机关要搜集证据,包括对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一系列证据,需要做好基础工作。到了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阶段,对于已经搜集的证据要作出审查判断,看是否已符合起诉条件。本案中,检察机关还作了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所以延续时间较长。徐伟说,嘉定法院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审理时间4个月。

  【焦点四】后续监管:对回收食品再加工等“行业潜规则”行为加强整治

  徐伟说,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所有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任何企业触犯法律底线,必将受到最严厉的处罚。

  上海市食安委专家委员会相关专家认为,食品行业规模化发展有助于提升行业的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但企业规模越大,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的要求应越高,大企业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后果更为严重,影响更为恶劣,不仅会给食品安全带来巨大风险,更会带来商誉、行业利益和消费者信心三方受损。因此,大型企业更应当严格自律,带头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和全程控制,引领行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提高。

  记者从上海市食药监局了解到,针对回收食品再加工、篡改保质期等法律明令禁止但企业自认为是“行业潜规则”的行为,监管部门将继续依法整治,一旦发现,必将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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