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南京等16城市试点驾照自学直考

2016-02-05 05:25:31|来源:京华时报|编辑:杨玉国

  原标题:天津南京等16城市试点驾照自学直考

  京华时报讯(记者袁国礼)记者昨天从公安部交管局获悉,针对去年出台的驾驶人培训考试改革措施,一系列配套制度已出台。其中,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试点的公告》,规定了自学直考的试点范围和条件要求,明确从4月1日起,在天津等16城市试点驾照自学直考。

  根据公告,此次自学直考选择的是一些交通环境较好、管理水平较高的地市,同时还考虑到选取不同区域、兼顾城市规模、体现典型性等因素。三部门还对自学直考人员和车辆要求进行了明确,并对指导人员条件、法律责任、监督管理制度等也提出了明确规范。

  另外,公安部、交通部还联合下发《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有关改革部署,也将于4月1日施行。根据新规定,持境外驾驶证换领中国驾驶证,视情况要参加考试。中国内地居民取得境外驾驶证时,在核发国家或地区连续居留不足3个月的,换证需参加全部科目考试。

  另外,今后将全面实行自主约考,通过互联网、电话、窗口等多种报考约考渠道,改变驾校集中包办约考,取消考试名额分配制。福建、广东等19个省份的28个城市率先试点全国统一的约考平台,试点城市3月底前推广到位,其他地方今年年底前全部开通。

  ■具体规定

  ◎试点城市

  天津、包头、长春、南京、宁波、马鞍山、福州、吉安、青岛、安阳、武汉、南宁、成都、黔东南、大理、宝鸡

  ◎条件要求

  训练车辆——应为非营运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加装供随车指导人员使用的副制动装置、辅助后视镜,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按规定投保交强险。

  随车指导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或者更高车型驾驶证5年以上,没有吸食毒品记录,未发生死亡交通责任事故或者重伤负主责的交通事故,没有记满12分或者驾驶证被吊销记录。

  学习时间地点——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按照公安交管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学校和医院周边道路不得作为学习驾驶路线,0时至5时、道路交通高峰时段不得作为学习驾驶时间。

  ◎管理措施

  建立学车专用标识管理制度,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自学直考人员和随车指导人员共同向车管所免费领取学习驾驶证明和学车专用标识。自学人员按照随车指导人员的指导,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携带学习驾驶证明,在限定训练车辆车身前后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建立车辆和人员一一对应制度,一个学车专用标识在规定时间内只允许签注一名自学人员、一名随车指导人员、一辆自学用车。随车指导人员不得利用自学用车从事经营性驾驶教学活动。

  ◎法律责任

  根据相关法规,自学人员在随车指导人员指导下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对随车指导人员予以处罚。自学人员有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学习驾驶证明超过有效期、无具备资格人员随车指导等行为的,按照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对自学人员予以处罚;学习驾驶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依法由随车指导人员承担责任,无具备资格人员指导的自学人员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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