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比15%的慈善基金管理费更重要的
3月10日上午,全国政协工商联界别21组有关《慈善法(草案)》的讨论会非常热烈。全国政协委陈志列撸着袖子,右手戳着慈善法草案的第28页,大声道,“15%的管理费太高了!”这个让全场小组炸锅的第28页指的是慈善法草案中的第60条。这条规定是草案三审新增的规定,“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出当年总支出的15%。”(《中国青年报》3月11日)
为慈善立法,当算是我国的一件大事,填空补白,意义长远。一者,“财富向善”理念,能够通过法律制度的形式得到传播并巩固下来;二者,慈善到底应该怎么做,也有了具体可行的制度框框与游戏规则。对于一个过往严重行政化、深受公众诟病的慈善体制而言,《慈善法》也会将当下我国慈善体制管理人员手中的权力慢慢关进笼子。我国慈善体制的公信力,或许能够柳暗花明。
《慈善法》被放到“两会”上来讨论,也体现了开门立法原则。不过,围绕“15%管理成本”到底高还是低的问题,许多委员都表达了自己的意见。原因是,2014年6月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中规定,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对比之下,《慈善法》规定了15%,显然会有侵占捐款人和被捐款人利益之虞,也可能会再次打击社会爱心。应该说,委员们对15%慈善管理费用的质疑有理有据。
但是,做慈善毕竟是一项极复杂的事。受捐单位或受捐人,若地处偏远,交通不便、通讯不便,一些成本费用上升将是必然。在东部做慈善和在西部做慈善,显然不是一个概念;在城市帮扶困难家庭和在山村帮扶五保户,也是两个世界的命题。因此,慈善管理费用到底应该是多少才算合理,恐怕也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再者,慈善需要专业化、组织化。既然是专业工作人员,就需要工作更加稳定,薪资也应该得到起码的保证。如果慈善组织工作人员不是有编制的、享受财政拨款的公职人员,则其工资与福利,也应该从基金总数中列支。据了解,许多欧美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薪水,是很高的,有时能占到募款总额的10%以上。同时,横向比较一些国际慈善组织,就会发现15%的慈善费管理用也并不算是已高到离谱。管理费用超过20%者,也比较常见。
问题的关键,显然不在于管理费用到底应该是10%还是15%,而在于以下两个更加重要的命题。一是,我们的慈善组织,是不是完全做到了阳光透明,每年、每季度是不是能够严格做到晒财务报表,晒了财务数据之后,是不是能够确保细致入微,并把所有支出项目都解释明白。二是,如果慈善组织不能公开透明,具有行政垄断和官方背景的慈善组织有没有退出机制?
《慈善法(草案)》将明确放开公募权,这对于打破慈善组织的行政垄断是件好事。但是,慈善组织的社会化、市场化或者去行政化,以及体制内还存在的林林总总的慈善表彰制度,都预示着慈善体制的改革,任重且道远。尤其是那些具有官方背景、行政级别的慈善组织,就更需要接受《慈善法》的检验。
《慈善法》或许很快就要来了,但慈善体制的改革与完善将永远在路上。比“15%慈善成本”更重要的是,如何打破慈善体制的权力垄断,如何落实好《慈善法》中的透明原则以及追责问题。只有这样,《慈善法》才不至于被权力架空,公众才会对慈善慢慢恢复信心。(王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