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建议引入保险机制参与社会公共安全管理

2016-03-12 16:58:35|来源:新华网|编辑:杜军帅

  新华社北京3月12日电(记者何欣荣、王涛)地铁运营、长途客车、建筑工程、电梯运行……近年来,大城市的公共安全问题日益凸显。对此,全国政协委员、民盟上海市委主委郑惠强认为,社会公共安全风险点多、突发性强,探索引入保险机制加强全过程管理,不失为一种好的方法。

  随着我国城市人口的集聚,近年来发生在城市的一系列公共安全问题备受舆论关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公共安全体系”。郑惠强认为,引入保险机制参与社会公共安全管理,不仅可以发挥保险传统的赔付功能,而且可以在提早介入、化解风险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据了解,部分地区正在尝试把保险纳入社会管理的工具箱。比如,上海是国内轨道交通运营线路最长、日均客运量最大的城市之一,“十二五”期间探索由保险公司作为独立第三方,为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提供评估服务,从而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承保、理赔等服务模式。

  太平洋产险风险工程部负责人表示:“轨道交通运营系统的特点是专业复杂,虽然也有针对安全问题的应急预案,但经常流于书面、缺乏实际效能。引入保险公司这样的第三方机构后,可以对人员、设备、环境和管理等风险因素进行全方位的评估,及时堵住安全漏洞。”

  基于探索取得的良好效果,去年年底上海市政府明确提出,创新社会消防治理体系,将企业法人消防安全诚信状况作为制定保险费率的重要依据。浙江省宁波市在今年购买的巨灾保险中,也增加了公共安全保险项目,包括火灾、爆炸、群体性踩踏等。

  郑惠强指出,在社会公共安全中引入保险机制,目前面临的挑战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公共安全风险因素复杂,给相关险种的费率计算和保障范围确定带来考验。二是政府对保险参与公共安全管理缺乏系统规划,如法律制度不完善、配套措施缺乏等,制约了保险作用的发挥。

  对此,郑惠强建议,可以先在食品安全、医疗责任、安全生产等一些群众关注的重点领域,加大保险参与的力度,并逐步延伸到其他公共安全领域。同时,加强保险业与政府以及其他市场主体间的数据共享,构建公共安全信息数据库,逐步实现对各类风险因素的识别、预警、追踪和化解。

  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员会副主任闪淳昌之前也提出,要在部分公共安全领域逐步导入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为保险作用的发挥奠定制度基础。同时,对具有公共安全性质的保险,给予税收等方面的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