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正研究文物保护补偿办法 缓解文物保护压力
国际在线消息(记者 李琳):中国国家文物局相关负责人30日透露,目前国家文物局正研究相应措施,鼓励社会力量投入资金保护修缮文物,可在依法依规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给予捐资方一定期限的使用权。
日前,中国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要研究制定文物保护补偿办法,采取社会募集等方式筹措资金,解决产权属于私人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维修的资金补助问题。对此,国家文物局政法司司长朱晓东在当天文化部举行的例行发布会上表示,对一些文物比较集中的地区,国家文物局正在研究制定文物保护补偿办法,缓解文物密集地区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巨大压力。
“研究制定文物保护补偿办法,主要是对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因为保护文物,因为履行文物保护的义务而致使他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或是受到限制。这个办法是破解文物资源密集地区保护管理困局的重大制度创新。下一步,国家文物局要和财政部一起调研,怎么补偿,补偿范围和具体的实施方案。”
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主要是指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据第三次中国文物普查结果,中国共有一般不可移动文物64万多处,占文物总数的八成以上。这些文物的保护一直是中国文物保护工作的一个难题。《意见》提出,对社会力量自愿投入资金保护修缮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可依法依规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给予一定期限的使用权。对此,朱晓东解释说:“比方说一个企业家,他通过批准之后,可以去认领认养文物,然后他依法合规地投入资金去保护这些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是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政府或者文物管理部门是可以把这些文保单位,让他拥有一定期限的使用权。但前提是这些文保单位的所有权是不改变的。”
朱晓东说,目前,国家文物局正在抓紧研究相关配套措施,对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作出程序、制度上的规定,防止在保护利用过程中对文物造成破坏。国家文物局副局长顾玉才此前也曾指出,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必须坚持依法依规。文物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持程序公开,公开招标,依法申请,向社会公示,与利益关联方协商,避免暗箱操作、损害公众利益和文物产权者权益的现象。
此外,针对一些个人产权的文物建筑,特别是列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建筑,《意见》提出要设立文物保护公益基金,采取社会募集等方式多方筹措资金来进行保护。朱晓东说:“个人产权的文物建筑占的比例很大,特别是列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建筑,是属于政府依法保护的范围,但是目前这类文物没有财政补助的渠道。中央财政、地方财政都是对国有保护单位的文物进行补助,这些资金渠道是通畅的,但是对产权属于个人的文物,财政资金的渠道是没有的。大部分文物得不到及时保护,很多破败不堪,甚至损毁。现在我们就要设立文物保护公益基金,采取社会募集等方式,多方筹措保护资金,重点保护私人产权的文物建筑。”
“十二五”期间,中国中央财政累计投入310亿元人民币,进行了1万多个文物保护项目。丝绸之路沿线文物、长城、陕西南部古建筑、震后文物、水下文化遗产等一大批展柜文物得到有效保护。在可移动文物,也就是馆藏文物保护方面,累计完成800余项文物修复和博物馆藏品预防性保护项目,修复4万余件文物。然而,文物仍面临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的危险,馆藏文物50%还面临着腐蚀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