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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农村集体产权改革核心在于实现农民选择自由

2017-01-03 19:30:53|来源:国际在线|编辑:靳松

  

  1月3日,国务院新闻办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农业部部长韩长赋和农业部副部长陈晓华介绍日前国务院出台的《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新华社记者 潘旭 摄

  国际在线报道(记者 赵春晓):1月3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举行发布会,请农业部部长韩长赋、副部长陈晓华介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关情况,并回答了记者问。

  韩长赋在发布会上介绍说,《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作了总体部署,这是农村管长远、管根本、深刻的制度创新,对于深化农村改革、保障农民权益、形成农村经济发展新动能具有重大意义。

  目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累了大量资产,如果不整合盘活,就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如果不尽早确权到户,就存在流失或者被侵占的危险。因此,推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非常必要,非常紧迫。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核心是什么?《意见》出台和实施重大的意义在哪里?集体产权的有偿退出、抵押、担保、继承等其他几项权能该如何赋予与实现?就此,记者采访了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党国英。

  党国英对记者表示:“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核心就是要让农民的集体经济身份能够自由选择”。他说,农民有两个身份,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二是社区成员(村庄居民)身份,如果居民搬家、出嫁等原因将会造成人户分离,有可能就不是村庄居民了,那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就有可能会被排除在外,农民能否自由选择,这是最核心的问题,文件里面提到了就是进步。

  集体所有制的核心特征是成员权,即取得成员资格的人天然拥有对集体资产的各项权能,只有本集体成员才能获得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

  迄今为止,我国国家一级法律政策尚未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重新认定,而是默认地方政府自行解决。基层政府处理成员资格通常采取两种做法:第一,对其中一部分“人户分离”的人群做出明文规定,比如,大学生、士兵、服刑人员和失踪人员,要求同等享有村民待遇;第二,对争议大的人群(如出嫁女、离异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纳入村民自治范畴,交给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进行表决,乃至交给村民小组签字同意。

  由于我国尚未对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进行界定,各地的理解和适用标准不一,由此侵犯农民财产权益的问题屡有发生。

  另外,党国英还提到农民退出集体经济身份虽然是有偿退出,但是选择权有限,土地只能卖给村里的社员或者村集体。“农民的选择权能否更大一些?”党国英反问到,“农民虽然放弃集体经济组织身份能获得补偿,但自由选择权是关健”。

  据了解,2009年起,我国确定了29个县(市、区)进行农村集体产权改革试点,试点的期限是2017年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关键是要赋予农民更充分的财产权利,改革的目的是要构建边界清晰权能运作流畅的产权制度,以及建立起良好的产权制度运营机制。改革将从四方面入手,一是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成员;二是明确股权设置的方式;三是明确股权管理采用动态管理还是静态管理;四是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等六项权能。

  目前试点工作的难点在于有偿退出、抵押、担保、继承等其他几项权能该如何赋予与实现。

  党国英逐一分析称,“继承是天然的权利;抵押则需要完全市场化,银行愿意收押就收押,要根据市场化的要求要匹配;担保则具有风险,只要风险和责任对称都可以担保。”

  《意见》的实施和出台重大的意义在哪里?党国英指出,在市场化过程中,不论所有权是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都应该按照规则进行,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土地要素的市场化。

  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表示,价值数万亿元的集体资产只有做到产权清晰,才可以避免矛盾,很多历史遗留问题才能得到解决。他说:“未来,集体资产都能到产权交易中心规范化地流转,整个集体资产就可以实现保值、增值。通过这个改革,使集体资产利用最大化,从长远看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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