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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五起环保领域指导性案例

2017-01-04 10:47:06|来源:国际在线|编辑:谷士欣

  国际在线报道: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最高检4日发布环境保护领域第八批指导性案例,包括江苏省常州市检察院诉许建惠、许玉仙民事公益诉讼案等五起。

  最高检4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主题是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批指导性案例。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介绍称,最高检本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共有五个,分别是江苏省常州市检察院诉许建惠、许玉仙民事公益诉讼案、吉林省白山市检察院诉白山市江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及江源区中医院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检察院诉郧阳区林业局行政公益诉讼案、福建省清流县检察院诉清流县环保局行政公益诉讼案、贵州省锦屏县检察院诉锦屏县环保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江苏省常州市检察院诉许建惠、许玉仙民事公益诉讼案,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后,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该起案件中,尽管被告许建惠、许玉仙因污染环境已经受到刑事处罚,但是环境污染的侵害后果并未消除。因为江苏省常州市没有符合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条件的社会组织,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求二被告清除环境污染危险,恢复土壤原状,赔偿环境修复费用。

  因为该案件涉及大量环境领域专业性问题,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庭审时申请了常州市环境应急专家库中甄选的环境专家作为专家辅助人,就本案涉及的环境专业性问题发表意见。同时由于本案环境污染所致生态环境损害无法通过恢复工程完全恢复,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建议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环境污染修复费用。常州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已生效)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决将赔偿的150万元支付至常州市环境公益基金专用账户。该案准确地区分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引入了专家辅助人,以及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环境污染修复费用的做法,为类案处理提供了参考。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诉白山市江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及江源区中医院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是公益诉讼试点后全国首例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中白山市江源区中医院从2012年起,在污水处理系统未建设、环保验收未合格的情况下,未将医疗污水有效处理,即排入院内渗井及院外渗坑,污染了周边地下水及土壤。在江源区中医院未提供环评合格报告的情况下,江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却对区中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结果评定为合格。

  江源区人民检察院向区卫计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江源区中医院违法排放医疗污水。江源区卫计局虽然向区中医院发出整改通知,但一直未能有效制止江源区中医院违法排放医疗污水,导致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因吉林省内没有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社会公益组织,为督促江源区卫计局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一并解决江源区中医院非法排放医疗污水对公共利益造成侵害的问题,白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向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求判令江源区中医院立即停止违法排放医疗污水,确认江源区卫计局校验监管行为违法,并要求江源区卫计局立即履行法定监管职责,责令区中医院有效整改。

  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已生效)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实际上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为检察机关提起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和诉讼程序提供了参考。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检察院诉郧阳区林业局行政公益诉讼案中,金兴国等三人为开采建筑石料,违法将国家和省级生态公益林地砍伐。郧阳区林业局对金兴国等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所毁林地原状,并分别处以罚款。金兴国等三人未全额缴纳罚款,也未将被毁公益林地恢复原状。郧阳区人民检察院向区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履行后续监督管理职责。但区林业局对检察建议未予采纳,也未书面回复。

  郧阳区人民检察院遂向郧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求法院确认区林业局未依法履行职责违法,并判令其依法继续履行职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郧阳区林业局督促,金兴国等三人补栽了苗木,除金兴国申请缓缴部分加处罚款并获得批准外,其余罚款均已缴纳。郧阳区林业局还提交了一套对被毁林地拟定的管护方案。

  郧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已生效),确认区林业局在对金兴国等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未依法履行后续监督管理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区林业局继续履行收缴剩余加处罚款和履行被毁林地生态修复工作的监督管理法定职责。该案准确把握了公益林地的“公益”属性,为界定何为“公益”和判断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职提供了参考。

  福建省清流县检察院诉清流县环保局行政公益诉讼案中,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环保局会同县公安局现场制止刘文胜非法焚烧电子垃圾,当场查扣危险废物电子垃圾28吨并存放在附近的养猪场,后来将电子垃圾转移至不具有贮存危险废物条件的东莹公司和九利公司仓库存放。清流县人民检察院向县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扣押的电子垃圾和焚烧现场残留物进行无害化处置,但未见成效。

  清流县人民检察院遂向清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求法院确认清流县环保局怠于履行职责行为违法并判令其依法履行职责。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指定该案由明溪县人民法院管辖。在诉讼期间,清流县环保局对刘文胜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并依法处置了危险废物。清流县人民检察院将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被告清流县环保局先前的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违法。明溪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已生效),确认了被告清流县环保局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违法。该案中,清流县检察院跟踪落实检察建议效果,在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后,变更为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诉前程序、适时变更诉讼请求提供了参考。

  贵州省锦屏县检察院诉锦屏县环保局行政公益诉讼案中,贵州省锦屏县鸿发、雄军等七家石材加工企业未按环保要求修建环保设施,将生产中的污水直接排放清水江,造成清水江悬浮物和油污污染的后果。锦屏县环保局责令鸿发、雄军等七家企业立即停产整改,未予见效。锦屏县人民检察院先后两次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县环保局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锦屏县环保局均逾期未予答复,也未及时采取措施督促违法企业停业整改。

  锦屏县人民检察院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保护案件指定集中管辖的规定(试行)》,向福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求确认锦屏县环保局对鸿发、雄军等企业违法生产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并判令锦屏县环保局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鸿发、雄军公司进行处罚。在诉讼期间,锦屏县政府组织国土、环保、安监等部门,开展非煤矿山集中整治专项行动,责令清水江沿河两岸石材加工企业全部关停。在庭审过程中,锦屏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已实现的部分请求,仅保留确认被告锦屏县环保局对鸿发、雄军等企业违法生产的行为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

  福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已生效)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该案在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履行法定职责到位的问题上,为类案处理提供了参考,同时案例中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环境保护案件指定集中管辖,也为各地借鉴推广生态环保民事、行政案件指定集中管辖提供了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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