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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明确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具体规定

2017-01-05 16:36:45|来源:国际在线|编辑:赵妍

  国际在线报道(记者 吴倩):追缴违法所得是惩治犯罪的重要手段。为严密相关法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5日联合发布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中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具体规定,明确适用罪名范围、“违法所得”认定标准、请求境外协助执行措施等。两高有关负责人表示,该司法解释为法律适用提供了直接依据,不仅满足了当前司法实践需要,也有利于推进反腐败追逃追赃工作取得更大成效。该司法解释即日起施行。

  这是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首份司法解释,其制定背景与中共十八大以来从严惩治腐败息息相关。当前,面向海内外的追逃追赃“天网”行动取得重大进展,杨秀珠、李华波等百人红色通缉令的通缉人员纷纷落网,仅去年前11个月有关部门就从70多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900多人。在取得反腐成效的同时,司法机关对赃款赃物等相关财物处置上却面临一些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裴显鼎庭长说,已有的法律规定比较原则,难以满足办案需要,“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时首次规定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缺席情况下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但因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我国是一个新的制度设计,适用罪名范围过窄,有关事实证据证明标准存在较大争议,各地司法机关对于如何起诉和审理及如何推进各个诉讼环节认识不一,特别是有的案件涉及境外协助执行,办案机关职责不清,难以有效衔接。”

  裴显鼎表示,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致力于解决这些问题,明确认定犯罪事实、申请没收的财产与犯罪事实关联性的证明标准,对没收申请的审查、请求境外协助执行等相关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增强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实践可操作性。司法解释明确5类犯罪案件嫌疑人逃匿可没收违法所得,“第一类以占有型、挪用型贪污等犯罪为主,具体包括贪污、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第二类贿赂类犯罪。第三类恐怖活动犯罪。第四类是洗钱罪及其上游犯罪,具体包括危害国家安全、走私、洗钱、金融诈骗、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毒品犯罪。第五类是两类新型特殊诈骗犯罪,即电信诈骗、网络诈骗案件。”

  司法实践中对违法所得的认定,特别是转变、转化后的财产以及添附个人生产经营后形成的收益能否认定为违法所得,普遍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表示,该司法解释也致力于解决这一争议,“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后,将违法所得用于购房、投资股票或开设公司等,其投资形成的财产是否属于违法所得,用违法所得建房、装修,与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财产相混合的,应当如何处理?针对上述问题,该司法解释参考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等国际公约中‘犯罪所得’的有关定义,明确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者间接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违法所得转变、转化后的财产,来自违法所得转变、转化后的财产收益,都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

  此外,该司法解释有关规定还借鉴了“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明确申请没收的财产具有高度可能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视为违法所得。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王晓东副庭长介绍说,这一规定借鉴了境外多数国家理论和实践,符合基本法理和立法本意,“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基本法理依据在于‘不让犯罪分子通过犯罪获得任何收益’,需要查明的是申请没收的财产与犯罪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因此采用的是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也就是‘优势证据’原则。在国际上,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国家均采用‘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这些国家用自身的经验和做法证明了‘优势证据’用于不定罪没收制度的可行性,也为我们采用‘优势证据’证明标准增加了实践认同。”

  据了解,截止2016年底全国法院共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38件,目前大多数案件仍处于公告或延长审理期限状态。有了这一司法解释,这些案件的审理将得到有效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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