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犯人被误诊艾滋病遭强制治疗 被判获赔10万元
2015年5月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单。
刘建国拿着检测报告在河南省三门峡监狱门口。
三门峡湖滨区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书。
京华时报讯2月9日记者获悉,2016年12月13日,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对“被艾滋病”者刘建国和三门峡市疾病控制中心、三门峡监狱名誉权、身体纠纷权案进行了一审判决,由二者共同支付刘建国精神抚慰金10万元。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向三门峡市中院提起上诉,2月8日下午,刘建国收到了三门峡中院向其邮寄的对方上诉书。
“被艾滋病”者诉疾控中心和监狱
2016年4月19日,京华时报记者曾报道,2005年,刘建国因犯故意伤害罪在三门峡监狱服刑,服刑期间,其血清经三门峡疾控中心检测为阳性,刘建国被确诊为艾滋病。2010年起,刘建国同一名艾滋病患者关押在一起。2011年5月30日,刘建国被转移至河南省豫南监狱艾滋病监区服刑,在此期间,刘建国同艾滋病患者关在一起,同时被强迫服用艾滋病药物。刘建国称,由于艾滋病药物副作用极大,他不久便出现了发热、腹痛、肌肉酸痛、疱疹、脱发等症状,至今还有后遗症。2012年3月份,驻马店疾控中心对刘建国进行诊断时,认定其HIV呈阴性,未感染艾滋病。
刘建国认为,三门峡疾控中心、三门峡监狱的误诊给其名誉和身体造成了伤害。2015年1月,刘建国出狱后,多次找三门峡疾控中心、三门峡监狱协商,但二者不予赔偿,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精神抚慰金80万元。2016年4月27日,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三门峡疾控中心否认误诊,辩称,刘建国要求其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求不能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民事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只有自然人受到非法侵害的,才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三门峡疾控中心并未侵害刘建国的人格权利。此外,刘建国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要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门峡监狱辩称,刘建国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没有理由。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刘建国的民事权益没有受到侵害,三门峡监狱未实施侵权行为,也没有产生侵害后果,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三门峡监狱主观上没有侵权的故意或者过失,对刘建国的关押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对其生活给予特殊关照,并进行心理疏导。此外,刘建国没有证据证明其权益受到侵害,依据三门峡疾控中心的检查结果,三门峡监狱严格按照程序对其进行检查、关押,为不给其本人的精神造成压力,三门峡监狱没有告知其HIV检查结果。三门峡监狱认为其对刘建国没有造成任何严重的后果,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刘建国请求的伤害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在得知其系HIV-1型抗体阳性(艾滋病患者)时,自身因心理原因,而产生的紧张、焦虑、恐慌等思想压力;二是在未感染艾滋病时,而被服用抗艾药物,给其身体造成的药物副作用伤害;三是因误诊其感染艾滋病,其家人的名誉伤害。
一审判决刘建国获赔10万元
2016年12月13日,三门峡湖滨区法院对刘建国起诉三门峡疾控中心、三门峡监狱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公民的民事权益应依法受到保护。三门峡监狱和三门峡疾控中心在对刘建国组织HIV筛查时,致刘建国被错误检查为艾滋病患者,给刘建国造成精神伤害,二者的行为存在共同过错,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关于刘建国被错误诊断为艾滋病的结果,系三门峡疾控中心、三门峡监狱的行为直接造成,二者应当承担责任。关于刘建国服药给其身体造成的伤害,法院认为,刘建国服药是因为驻马店疾控中心检查刘建国CD4值,达到服药的标准而要求服药,此外,造成CD4值低的原因很多,感染艾滋病是造成CD4值低的一个原因,但不是唯一的原因,故刘建国服药并不完全是二者的行为导致。关于刘建国家属的名誉损失,法院认为对此,刘建国不具有请求赔偿的主体资格。
结合刘建国在监狱服刑过程,其在未患艾滋病情况下,被三门峡疾控中心、三门峡监狱错误诊断为艾滋病患者,致其此后被以艾滋病患者管理,二者的行为给刘建国精神造成伤害,应承担其精神损失。故判决三门峡疾控中心、三门峡监狱共同支付刘建国精神抚慰金10万元,驳回刘建国的其他诉讼请求,11800元诉讼费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一半。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刘建国和三门峡疾控中心、三门峡监狱均不服一审判决,向三门峡中院提起上诉。
刘建国的代理律师张敬辉认为,作为被告的三门峡监狱以及三门峡疾控中心没有承担起相应的责任。被告方作为公权力行使机关,理应实事求是,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但在本案中,两个被告互相推诿,至今不承认艾滋病误诊这一客观事实,特别是三门峡监狱,居然称刘建国的艾滋病有可能是冶愈,而不存在仅仅是误诊。对于二被告的这种态度,刘建国及其代理律师无法接受,表示,其所受到的伤害,是因为二被告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共同导致刘建国被误诊,并被错误的治疗,以至于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此外,张敬辉律师称,相较于刘建国所受到的精神损害以及身体上的损害,一审判决的10万元精神抚慰金数额相对偏少,并不能足以弥补刘建国所受到的损害。但仅仅这10万元的赔偿,二被告还认为其不应当承担提起上诉。张敬辉律师认为,作为行使公权力的机关,应当承担起与其地位相符的社会责任。
2月8日下午,刘建国收到了三门峡中院向其邮寄的对方上诉书。
三门峡疾控中心、三门峡监狱也向三门峡中院提起上诉,请求三门峡中院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其不承担10万元的赔偿责任,并由刘建国承担此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三门峡疾控中心认为,其对送检的刘建国血清的检测没有任何错误,河南省疾病控制中心对该检测也做出了权威结论。此外,三门峡疾控中心没有对刘建国造成精神伤害,不应当承担刘建国的精神损失。三门峡疾控中心提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故诉至三门峡中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三门峡疾控中心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门峡监狱称,其不是专业的医疗机构,没有对刘建国进行错误诊断,也没有能力对其艾滋病抗体进行检测。三门峡监狱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过任何过错的侵权行为,更没有和三门峡疾控中心存在共同过错。三门峡监狱认为,一审判决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要求三门峡中院驳回刘建国的一审诉讼请求。
(原标题:河南犯人“被艾滋病”案:当事人被判获赔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