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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与赡养不能成为利益交换

2017-02-15 08:18:12|来源:北京青年报|编辑:王瑞芳

  浙江慈溪60岁的范女士(化姓)焦躁极了,本该是含饴弄孙的年纪,可她却成了疾病缠身的独居老人,因为没有抚养过两个女儿,如今女儿拒绝赡养她……为了让女儿们负担她于2016年花掉的2万多元医疗费,以及将来每个月给她500元的生活费,范女士起诉到了慈溪法院。年幼时父母未履行抚养的义务,成年了子女就不需要履行赡养义务吗?近日,慈溪法院给出了答案。

  抚养,简单地说,就是“保护并教养”,此既是一种道德要求,也是一种法律原则。作为一种上对下,老对小,长对幼的关系,抚养具有广义之分与狭义之别。放弃对孩子的抚养,或者没有尽到抚养的义务,都不是称职的父母或者长辈,理应受到法律与道德的约束。孩子在年幼之时,父母从未履行过抚养的义务,但到了老年之后,又要享受被赡养的权利,让人在情感上确实很难接受。

  没有被抚养的权利获得,是否就不应尽赡养的义务;或者说,没有尽抚养的权利,是否就不应获得被赡养的权利?答案是否定的。其实,无论从道德上讲,还是从法律角度看,抚养与赡养从来都不是对等的利益交换,而是并无交织和各自运行的线条。赡养之责不因抚养之失而受影响,尽管为父母者没有尽到抚养的责任,但是自己却不能因此而拒绝赡养,甚至将其作为一种报复的手段。

  无论是老人还是孩子,其实都是亟待保护的弱势群体。于传统道德之中,却出现了极大的差异性,总的来看是强调孝的赡养更多,而对抚养的倡导相对更少。其间原因,恐怕跟“可怜天下父母心”的集体无私有关系,正是绝大多数父母在抚养孩子上,都能做到“孟母三迁”式的极致化,人性的本能已达到淋漓尽致的层次,自然已不需要做过多的强调。反之,于孝而言却相差甚远,于是才有了以《孝经》为代表的作品的出现,关于孝的名言警句和文学典故更是汗牛充栋,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人人都有情感的诉求,也有自己真实的想法。在自己最需要父母之爱时,他们放弃了自己最基本的义务,有情绪、有怨气甚至略带愤怒都情有可原。不过,任何事情都不会像表面上看起来那般简单,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在别人“不仁”之后,自己则不能“不义”,否则这个社会就会睚眦必报、冤冤相报,无法形成群体的和谐而是彼此的对立。因而,在强调最基本的道义与付出之时,以“无私”作为底线原则,意即不设置任何利益的前提,唯一的则是血缘、亲缘关系,以及道德与法律的规范约束。

  不能人家拿刀伤害了你,你又采取同样的手法去伤害。我们固然讲求恩怨分明,但更强调以德报怨。用自己的高尚人格去感召、鼓舞、感化和激励,才是道德最高的标准,也是最低的要求。法律是带有强制的道德规范,恪守着最基本的底线原则,只有当个体最基本的权利,获得了绝对的保护,那么这个社会才能实现互利而不是互害。否则,你造红心鸭蛋祸及公利,我则造染色馒头获取私利,彼此之间都抱着“反正我不会吃”的心态,却无法避免不吃别人生产的东西,结果放弃了自己的基本责任,最终导致社会彼此戕害。

  某种意义讲,我们时下所出现的道德危机,就是基于别人行为表现之下,放弃了自己的道德责任,或者说,把道德绑架于利益交换的战车上,过度强调互动性而没有坚持单方性。事实上,个体唯有真正坚持并做好了自己,才会有牢不可破的基础,否则只强调获取而不坚守付出,以利益交换的方式去处理和对待,终将损人害己。基于此,“法院判决”的结果,既是一种最基本的法律常识普及,也是一种基本的道德原则重申,具有特殊的现实意义。(堂吉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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