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于1981年施行。但由于该规定执行至今已36年,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所有制多元化、产业分布、年度国家节假日增多等情况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原来的规定不再适应现在的实际状况”。杨劲松是一位国营企业的工会主席,来自云南文化产业投资公司。今天,她谈起来自己此次参加全国两会的建议,滔滔不绝。
她介绍说,《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第三条规定“职工探亲假期: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杨劲松分析,首先,探亲假假期时间安排不尽合理。现在国家年度有不少公共节假期,与36年前发生了较大变化。规定的探亲假由于时间过长,客观上对工作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同时,未婚子女及已婚子女在探亲假上享受时间待遇不一致。对已婚子女每4年才能请一次探亲假,缺乏人文关怀。
其次,探亲假有关规定也不利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落实。2012年国家修订颁布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但现如今的情况是,大部分职工来自于独生子女或两个子女的家庭。30多年的时间,我国国内人员流动情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父母与子女分居两地已成常态。现行的探亲假规定难以满足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要求。
杨劲松建议:对探亲假次数及假期进行修订,增加已婚职工的探亲假次数,将每4年探亲假拆分为每年1次、每次假期在7至10天。这样才可能使得“常回家看看”变得可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才能落到实处;加强实施推动,即职工探亲假是对职工权益的有力保护,充分体现了人文关怀精神,也是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有力落实,必须在全社会进行宣传、普及、监督,保障探亲假规定的切实执行。法制网北京3月9日讯 记者王宇
(原标题:杨劲松代表建议:职工探亲假规定该改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