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上午,最高法2016年度工作报告出炉。周强院长的一句话颇令人感概:“贯彻公正、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执行环节有效保护产权”。“善意”作为执行理念,第一次出现在最高法的工作报告中。
自去年周强院长作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庄重承诺后,限高令、老赖榜、网络查控、网络拍卖、信用惩戒等举措密集出台,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全国法院掀起一场声势浩大的执行风暴,力度前所未有。但这并不意味着“基本解决执行难”是一场暴风骤雨的运动式“严打”,而是始终在法律的框架下公正、人性、平稳地进行。
“善意”执行理念的提出,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公正性要求,体现了“生存权益高于债权”的人性化理念。在执行实践中,将恶意逃债的“老赖”与无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区别对待,对确无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一般不纳入“老赖榜”——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从另一个方面也体现了执行活动的人性化和“善意”,契合了当代司法的保障人权观念,获得公众频频点赞。
“善意”执行理念的提出,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推进了和谐健康诚信经济社会的建设。比如有的房产虽然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但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或者购房者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这些购房者大都是遵守市场公平交易原则的“善意者”,只是不巧接手了问题财产。对于这样的善意人,根据最高法《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法院也不会执行他合法取得的财产。
可以说,“善意执行”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顺应了历史发展的趋势,符合现代法治理念,诠释了公正司法与保障人权的统一,体现了强制执行的公正性和人性关怀,以及对社会诚信体系的切实维护,是人民法院令人瞩目的一项成就。(文/李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