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收到高仿假币 制造假币不法分子已被抓获
银行收到高仿假币
重庆渝中区警方最近发布消息,警方历时半年多,打掉了一个跨省制作、贩卖、出售假币的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10名,共缴获假币286万元。
2016年底,重庆市渝中区警方陆续接到群众反映,有人在重庆菜园坝火车站、汽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大规模使用假币。不久,多家银行柜台也向警方报案称,有高仿真胶版印刷人民币出现。民警立即展开调查,发现这些收缴来的假币确实属高仿版人民币,且冠字号都相同,很可能是同一伙人所为。
随后,民警又发现犯罪嫌疑人杨某和一名中年妇女王某,以及另一名男子樊某接触频繁。民警循线追踪,逐步确定了杨某为该假币团伙主犯,王某和樊某则负责运输。杨某多次从合肥市上家处购进假币,与两名同伙运输回到重庆、四川等地销售。
据警方侦查,犯罪嫌疑人杨某曾有多次使用假币犯罪的前科,反侦查能力较强,他从合肥回重庆选择乘坐客车,人货分离,给警方寻找证据带来困难。为做到人赃并获,警方的侦查员化妆成普通乘客对嫌疑人展开一路跟随侦查,发现杨某提着的一个蓝白色迷彩箱十分可疑。
2016年12月31日上午,在交通执法总队执法人员配合下,蹲守民警在重庆石柱县冷水服务区将嫌疑人杨某乘坐的长途大巴设卡拦下检查,让所有乘客携带行李下车至服务区等候换车。待嫌疑人杨某取完行李后,民警当场将杨某及行李箱同时拦下。
经过警方当场清点,从其箱子中缴获冠字号为M3B960、J77D36、M3B9开头面值皆为100元的假币,三个编号纸币每种从几张到上千张不等,面值一共202万元。最终,杨某在证据面前承认了犯罪事实。
经审讯,杨某交代,自己从合肥市上家购进假币后运回重庆、四川等地销售。此次进购假币共202万元,按照一万假币1050元价格进购,共花费20万元左右。随后,办案民警在重庆永川将杨某的两名同伙王某和樊某抓获归案。据王某和樊某交代,他们既贩卖假币,自己也会用假币进行消费,长期活动在重庆、四川、贵州等省市交界的场镇,以及各大火车站、汽车站附近。
民警通过杨某的社会关系梳理和各地主要联系人分析,最终确定杨某的上家在安徽。今年1月14日,在安徽当地警方配合下,重庆警方一举将胡某等七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并查获84万元相同冠字号的假币。至此,一个跨省市的制作、贩卖、出售假币的犯罪团伙被摧毁。警方提醒,使用假币的不法分子大多会将“黑手”伸向人员密集场所,比如集贸市场、小卖部、早点摊、小餐馆等。
目前,10名犯罪嫌疑人均已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同时民警提醒,经营场所在收钱时最好使用验钞机等专业设备进行检测,如遇假币应及时报警。
(来源:央视新闻)
制造假币不法分子已被抓获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出外观上足以乱真的假货币,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不足三千张(枚)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
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本解释所称“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
货币面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其他币种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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