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巴罐车相撞致10死事故 8人被采取强制措施
云南网讯 近日,公安部交管局公布了今年以来发生的两起典型重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追究刑事责任情况,其中云南造成10人死亡、38人受伤的“3·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已对8名相关责任人依法采取了强制措施。
2017年3月2日23时13分许,驾驶人刘某驾驶的重型罐式货车沿G214国道由大理向临沧方向行驶时车辆失控,与对向临沧市交通运输集团公司的大型客车发生刮碰,造成9人当场死亡,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38人受伤。
经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8名相关责任人依法采取了强制措施,其中,重型罐式货车驾驶人刘某(尚在医院治疗)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重型罐式货车挂靠公司法人吴某及公司实际所有人吴某因未落实对肇事重型罐式货车及车辆经营者的领导监管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水泥生产企业储运部经理冯某、为肇事车违法装载水泥的企业分管负责人李某、开票员毛某、过磅员李某、装货员奎某等6名货源生产及装载企业有关人员因未认真履行监管和治超责任,致使车辆严重超载上路行驶,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肇事重型罐式货车实际所有人余某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部交管局同时公布的还有山东潍坊造成9人死亡(其中5人经抢救无效死亡)、14人受伤的“3·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刑事责任追究情况。交管部门希望道路交通安全相关的行业及从业人员,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义务,认真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原标题:云南临沧“3·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8人被采取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