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并行适用 但前者优先
正义网北京3月30日电 近日,最高检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郑新俭做客最高检官网接受访谈,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下称《民法总则》)的通过和施行对民行检察工作将会产生怎样的影响、检察机关如何应对这些变化,以及检察机关在配合推动民法分编立法工作进程中应注意的问题等进行了解答。
“《民法总则》是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开展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重要实体法律依据。”郑新俭表示,《民法总则》的施行,意味着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开展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重要实体依据将发生实质性变化,这就要求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主动思考、积极作为,有效应对新变化。
郑新俭认为,《民法总则》施行后的一段时期内,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主要面临如何迅速准确适用新法规定以及如何准确把握新旧法律适用规则两方面的问题。
对此,郑新俭认为,各级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必须迅速全面领会掌握新法各项规定要求,确保新法施行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人员在诉讼监督中能够准确适用新法规定,并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的有关法律适用错误问题有效实施监督。
此外,在完成民法典各分则立法工作之前的一段时期内,《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是一种并行适用、但《民法总则》优先适用的关系。对此,郑新俭说,这就需要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正确处理好新旧法律之间的适用顺序和适用领域,切实避免和防止法律适用错误。
“各级检察机关要以深入学习贯彻为契机,进一步准确把握民事检察监督的特点和规律,从监督理念、办案流程等各个环节为《民法总则》实施做好充分准备。”对于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如何学习贯彻《民法总则》,郑新俭表示,各级检察机关要把《民法总则》作为全体民事行政检察人员的重点培训课程,以全员培训、全面学习为目标,大力开展学习培训工作。同时将《民法总则》的学习贯彻与“全国检察机关基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推进年”等专项活动相结合,加强民事诉讼监督宣传工作,增强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公信力。
“《民法总则》的出台为推动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工作的新发展提供了新机遇。”郑新俭表示,各级检察机关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强化理论和实务问题的深入研究,认真分析《民法总则》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带来的影响,及时研判贯彻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重大和疑难问题,及时提出对策建议。
在谈到检察机关如何配合推动民法分编立法工作进程时,郑新俭表示,从民事诉讼监督实践来看,物权、合同、侵权、婚姻家庭等领域都是人民群众申请监督案件相对集中的领域,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较为突出。下一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必须立足于人民群众和司法实践的突出立法需求,继续深入参与民法典各分则的论证和起草工作,努力为立法机关提供彰显法治精神、符合法治规律、反映法治需求的立法建议。同时根据各分则具体的立法工作进度,全面梳理民法典各分则规定与旧法规定之间的主要异同,强化学习领会和融会贯通,统筹处理好总则与分则、新法与旧法、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适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