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法"通"则到"总"则:与时俱进关乎民生
近日,记者就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民法总则,开启民法典编纂序幕这一话题,在哈尔滨专访了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民法研究会副会长杨震。
总则六点变化: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
采访中,记者请教杨震先生,从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方面看,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相比较,主要有哪几个方面不同?杨震介绍,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
1更注重私权保护
一是体现在将私权神圣作为民法基本原则。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是一种价值的诠释,这也是对民众法律和道德的双重教化。人生而有权利,权利需要法律来保护。保护私人权利的法律就是民法典。而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纲,为突出对民事主体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民法总则在第一章第三条开宗明义地将私权保护作为基本原则。
2讨债追钱又多了一年时间
二是体现在延长诉讼时效,突出权利保护方面。民法总则将民法通则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延长为三年,以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民法总则以强化权利人保护为宗旨,顺应各国以及国际组织在时效领域最新的立法趋势,作了一系列调整,以尽可能降低时效制度给权利人带来的伤害。如第191条特别规定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算,这对于保护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具有重要意义。
3创设胎儿权利保护制度
杨震说,三是体现在完善胎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保护方面。创设胎儿权利保护制度是完善民事权利保护体系的重要举措。在民法总则中,只要胎儿出生时是活体,则被更广泛地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样胎儿除了继承遗产,在接受赠与等方面也受到保护。这是法律技术设计对于现实需要的回应,更加有利于胎儿出生后成长。另外,将自然人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民法通则中的10岁下调至8岁。这一调整,深刻反映了当前经济社会生活变化,儿童的生理、心理成熟趋早、经济活动增加等诸多因素,特别是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纯获利行为的保护,更加符合人文主义精神情怀。
4使被监护人利益最大化
杨震认为,四是体现在健全监护体系,增设成年监护制度方面。监护制度的设立充分体现了人之存在社会性、互助性。在民法通则中,只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智力障碍者、失能老人等成年人的监护则一直是空白点。民法总则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这一制度的创设,体现了被监护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有效缓解了社会老龄化严重与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之间的矛盾,现实意义重大。
5增加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杨震对记者说,五是体现在增加对个人信息、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方面。信息化浪潮席卷全球,网络应用无所不在,已经深深植入到我们每个人的生活。特别是在大数据广泛应用的条件下,个人信息、数据、网络财产成为了宝贵资源,同时也成了非法获取对象。个人信息泄露频发、电信诈骗手段花样翻新,利用个人信息、数据事实犯罪活动不断增加,同时网络财产正在成为个人、家庭财产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所占比重不断提高,因此,不断加强对个人信息、数据和网络财产的保护是对新形势下的财产保护不可或缺的举措。
6为见义勇为披上“护身符”
杨震说,六是体现在弘扬中华传统,为见义勇为披上“护身符”方面。民法总则第183-184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两个条文,被人们称为见义勇为的“护身符”,伸张正义、见义勇为者再也不用为“该救不该救、该帮不该帮”的问题纠结和烦恼,通过法律赋予了善意救助者责任豁免规则和求偿权,保障了“好人好事”,是对中华传统文明精神的弘扬,是对当前社会现实的矫正,具有很强的社会示范、指引作用。
里程碑式意义:一字之变折射法治进步
在谈及民法总则颁布的历史意义时,杨震指出,民法总则的颁布,在中国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杨震认为,民法总则颁布是民法典编纂的先声。民法总则是中国民法典的基石。具有夯实民事法律体系之基础,实现民事法律法典化之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提出: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通过制定民法典,可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民法典是市场经济基本法,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国计民生的根本大法,是民事法律规范系统化、体系化的完美形态。民法总则的立法意义是和民法典的目标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总则编和各分编组成,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共同承担着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的任务。而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龙头。民法总则编规定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在民法典中具有基础性、统领性的重要地位。我国已经完成的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中,也采取了总分结构。总分结构既符合我国成文法律立法技术,也符合法律惯常思维,是成熟的立法技术。只有分则没有总则的民法构不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不符合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已经完成的判断。因此,制定好民法总则,对于制定一部科学、现代的民法典具有重要意义。
杨震加重语气说,民法总则深切回应社会现实需要。民法总则的制定,是几十年的法学研究与司法实践的结晶,通过理论制度设计,回应社会发展需要,保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利益。民法通则从制订至今已经将近三十年之久,这期间我国发生一系列重大变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使经济生活方式发生了根本变革,人身与财产关系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个人数据信息的保护、环境的保护、人身权利的保护等具有时代特征的问题都进入了民法总则的视野。网络时代改变了传统的信息传递方式,人们的家庭财产状况、经济行为、交往方式、财富观念、生存状态、道德伦理等都随着时代的进步而变迁。民法通则中的规定包含大量的分则规范,已经被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侵权责任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电子签名法、信托法等后来的民事单行立法所修改甚至部分废止,调整民事活动的功能削弱甚至名存实亡。通过民法总则的制定,来完善、回应法律制度的变革,关切现实生活,关注人民群众需求,从而实现法律体系与社会生活的同步,为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提供更加公平、科学、周密、安全的保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