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见义勇为蔚然成风
□ 胡勇
近日民法总则全文公布,其中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而此前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显而易见,民法总则最终删除了救助过程有重大过失须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这体现出立法机关对社情民意的积极回应,反映了国家对见义勇为、舍己救人行为的鼓励和支持,值得人们肯定和点赞。
毋庸讳言,见义勇为、舍己救人虽然是中华民族源远流长的传统美德,但近年来却受到社会风气的严重挑战。在金钱至上观念的冲击之下,一些人采取了见义不为、明哲保身的自私态度,对于身陷困境、甚至面临死亡危险的陌生人视若无睹,致使错失了宝贵的救助时机,造成许多不应发生的悲剧。同时,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疏漏和缺失,一些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的好心人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护,致使不断上演流血又流泪的悲剧。
民法是百姓生活的百科全书,涉及市民社会的方方面面,在制定过程中应当始终坚持问题导向,有利于弘扬中华传统优秀美德。在今天由社会冷漠症所引发的悲剧频繁上演的背景之下,在民法总则中规定自愿救助不承担民事责任,对于消除见义勇为、舍己救人者的后顾之忧,消除社会冷漠症,推动全社会形成助人为乐的良好风尚,必将产生不可低估的积极作用。
然而,民法总则规定自愿救助不承担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自愿救助人可以随心所欲。见义勇为、舍己救人是一种饱含美德和善意的行为,而美德和善意本身就要求自愿救助人应当秉持审慎和妥当的态度,全力避免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如果自愿救助人在见义勇为、舍己救人过程中潦潦草草、马马虎虎,以至于造成被救助人不应有的损害后果,即使不承担法律责任,也与美德和善意相悖,难以完全实现法律的根本目的。
可以期待,随着民法总则中关于自愿救助不承担民事责任规定的实施,人们自愿救助行为必将大为增加,使见义勇为、舍己救人蔚然成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