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条条款款与你相关

2017-04-10 10:50:23|来源:新华网|编辑:张柏漪

  从出生到成年,从结婚生子到步入老年,直至离世,我们的一生都与各种民事活动发生关系,我们的基本权益也需要得到保障。

  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这部中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广泛确认了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项权益,实现对人“从摇篮到坟墓”各个阶段的保护。

  民法总则貌似“高大上”,其实抽象的法律条文背后涉及的是千姿百态的社会生活,与你我息息相关。民法总则是保障每个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权利法”,是每个人生活的指南。

  可能遇到的问题——

  宝宝还在妈妈肚子里,但父亲突然离世,宝宝能否继承父亲遗产?

  民法总则说了——

  权利从妈妈肚子里开始拥有

  在司法实践中,继承案件中“遗腹子”享有何种合法权益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目前也已有这方面的判例。

  民法总则第16条提出,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事权利能力是一个人能否享受民事权利的前提。此次民法总则创设了“胎儿利益特别保护制度”,肯定了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有效保护了胎儿在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方面的权益。也就是说,自然人还在妈妈肚子里时,就已经拥有民事权利了。

  可能遇到的问题——

  “熊孩子”偷拿父母手机打赏网络主播,孩子的行为算不算数?

  民法总则说了——

  8周岁时有权独立“打酱油”

  孩子长到多大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民法总则第19条提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也就是说,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的所有民事权益都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予以保护。而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获得不附义务的赠与,也可以从事买作业本、交学费、借书等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此次民法总则将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由10周岁下调到8周岁,是考虑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儿童的认知水平有了显著提高。

  可能遇到的问题——

  父母长期殴打、虐待甚至严重摧残孩子,外人能不能插手?

  民法总则说了——

  父母不尽责或被“撤职

  在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当中,最大的问题就是,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2015年2月,我国首例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在江苏徐州宣判。11岁的小玲遭受父亲邵某长期虐待,而母亲王某拒绝履行抚养义务。好心人张妈妈暂时收留了小玲,但由于相关法律的“盲点”,张妈妈不能成为她的新监护人。法院判决撤销案件中未成年人的父母法定监护权,并指定当地民政局为监护人。

  对此法律作了规定,有关组织和个人都可以监督监护人的监护行为,发现这样的行为就可以撤销他们的监护人资格。国家民政部门作为国家监护的监督机构,负有更为重要的职责,并且在未成年人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可以自己当监护人,保护好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可能遇到的问题——

  刚看了房就接到售房电话;刚生了孩子就有人推销保险……个人信息怎么能不再“裸奔”?

  民法总则说了——

  法律给个人信息安装“防火墙”

  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我们日常生活中,如旅游开房、办理银行卡、考试报名信息采集等行为,都有可能造成个人信息泄露。根据民法总则规定,“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民事权利写入了法律,并且,那些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组织和个人也被明确了特别保护义务,强调了个人信息的取得必须依法。民法总则为个人信息加了一堵最强版“防火墙”,全程监督和根治个人信息泄露恶疾。

  可能遇到的问题——

  想做个好事却可能惹上纠纷怎么办?帮了人自己却受损,谁来补偿?

  民法总则说了——

  不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

  见义勇为者“救人未果反被追责”的现象,近年来屡有发生,导致人们不敢见义勇为。针对这种尴尬局面,要求立法避免此类事件的呼声越来越高。老百姓关注的是:如果救助人对被救助人造成损害,要不要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总则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两条被称为“好人法”,打消了人们“救人怕被讹”的顾虑。一方面,做好事受损失,可以从受益人处得到补偿;另一方面,做好事时造成受助人损害,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可能遇到的问题——

  借款给他人没有及时催债,错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要债要不回了怎么办?

  民法总则说了——

  告不告可以考虑三年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该期间届满后,权利就不再受保护。不过,现实中,因诉讼时间过短造成损失的情况并不少见。错过诉讼时效导致讨债难的情况较多,给不诚信的人留下了空间。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是两年,学界和实务界认为两年太短,一直在呼吁对此进行修改。

  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延长诉讼时效,就相当于延长了“找人”“找证据”的时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值得一提的是,关于诉讼时效,民法总则第191条规定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即未成年人遭性侵,成年后可“秋后算账”,这是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记者 卢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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