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批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边防合作协定》
新华社北京4月27日电(记者丁小溪)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表决通过了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边防合作协定》的决定,批准了这一协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开始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边防合作协定》的议案。公安部副部长李伟在受国务院委托对议案作说明时表示,该协定是上合组织成员国在边防合作领域的重要条约,为上合组织成员国边防合作提供了法律基础。
该协定于2015年7月10日在乌法签署。除序言和约尾外,协定共14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边境地区”的范围和“边防行动”的种类;确定各方落实协定的主管机关,中方主管机关为公安部;规定各方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准则和本国法律法规开展合作,确保各方边境地区安全,协调加强各方主管机关在边境地区发现、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打击边境地区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打击非法贩运武器、弹药、爆炸和有毒物品及放射性材料,走私毒品、易制毒化学品,以及非法移民和其他跨国犯罪活动;规定各方合作方向和合作形式等。
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认为,该协定的内容符合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批准该协定有利于扩大上合组织在国际反恐斗争领域的作用和影响,有助于进一步发挥国际合作的作用,维护我国和上合组织其他成员国边境地区安全,为我国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提供良好的边境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