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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校车安全事故“回潮”

2017-05-25 09:08:25|来源:北京青年报|编辑:赵春晓

  发达国家保障校车安全的成熟经验是,严格落实政府主导原则,建立专业、高效的校车运行体系。我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是通过大量校车安全事故“换”来的,现在需要严格落实政府主导原则,构建我国的校车安全运行体系,走出用安全事故“换”来一时校车安全的循环。

  5月23日,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一家幼儿园的一辆客车超员搭载孩子,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后,车上32名孩子和1名老师被送往医院检查和治疗。这辆车核载11人,实载34人,目前司机、园长、股东和涉事老师已被公安机关控制。

  两周前,针对近期多地发生接送学生车辆安全交通事故,教育部发布《关于开展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决定立即在全国组织开展一次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包括学生接送车辆)安全隐患全面大排查,发现的不合格车辆要坚决停止使用,对超速、超员、不按审核路线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零容忍”。就在全国开展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期间,广西桂林又发生幼儿园校车交通事故,尽管幸未出现严重人员伤亡的情况,但如此“顶风”发生的校车安全事故,实在让人痛心而又震惊。

  2012年我国制订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下文简称《条例》),然而遗憾的是,《条例》实施后,各地校车安全事故仍屡有发生。而且,近段时间以来,《条例》实施前的黑校车、严重超载等乱象,又开始在一些地方出现,比如这次桂林市发生的校车安全事故中,涉事校车就超载2倍多。

  一些地方的校车事故为何“回潮”?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来,一些地方没有充分落实政府主导原则,切实建立校车运行体系。另外,《条例》主要针对的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没有把幼儿园校车纳入。针对目前的校车安全事故,我国应该启动对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落实的检查,并根据当前幼儿园校车安全事故高发的现实,适时修订《条例》,把幼儿园校车纳入《条例》统一管理。

  以政府主导原则构建校车运行体系,具体操作应当是,由政府出资购买校车,成立校车队,或者委托当地的公交公司运营校车,由地方政府承担起校车运营整体的责任,而不是由各学校自行购买校车、招聘驾驶员、运营校车,政府部门只起监管作用。由学校购买校车、运营校车,对于缺乏经费的学校来说,就很难避免用不合格校车、招聘没有达到《条例》规定资质的驾驶员和经常超载等情况。

  如果政府部门只履行监管职责,虽然可以挡住不合格校车上路,但由于学生上学有实际需求,在学校无法提供合格的校车之后,学生又不可能长期靠父母接送或步行上学,就只能找社会上的“黑校车”,最终,学校的不合格校车还是上路了。实施校车《条例》之后,各地都加强了对校车的审批,以至于有些学校购买的合格校车都很难拿到许可证,政府这样做强化了对校车的监管责任,却又部分推卸了对校车的保障责任。

  近年来,校车安全事故主要发生在民办学校和幼儿园。民办学校不像公办学校可以获得政府专项投入,大多没有配备合格校车的经费,或者也没有配备合格校车的积极性。幼儿园没有纳入政府主导的校车保障体系,则是因为制订《条例》时考虑到幼儿实行就近入园,同时由于幼儿缺乏自理能力,要求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只是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规定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这两种情况都导致缺乏政府主导的校车保障体系,成为民办学校和幼儿园校车安全事故高发的主要原因之一。

  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保障校车安全的成熟经验是,严格落实政府主导原则,建立专业、高效的校车运行体系。一定意义上说,我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是通过大量校车安全事故“换”来的,现在需要严格落实政府主导原则,构建我国的校车安全运行体系,走出用安全事故“换”来一时校车安全的循环。

  (本报特约评论员   原标题:谨防校车安全事故“回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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