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创造了经济、政治等各方面的诸多奇迹,取得辉煌成就的根本保障在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永葆党的先进性,就在于中国共产党能够不断推进党的建设和党内外监督。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增强党自我净化能力,根本靠强化党的自我监督和群众监督。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监察法》(草案)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体现,是国家监察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法律依据,是监督权得以实现的法律保障,能够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开创党内外监督工作的新局面,促进党的事业大踏步向前发展。
《监察法》草案规定了监察权是党统一指挥。草案第二条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要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监察法》草案实现了监督在公职人员队伍的全覆盖。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是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是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是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是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监察法》草案确立了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其权威性体现在:第一,监督权的独立性。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二,监督机构产生的权威性。各级监察委员会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其负责。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第三,监督权的高效直接性。体现在: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直接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察委员会可以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第十九条规定,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
《监察法》草案制度设计上增强了监督合力。从监察的机关上讲,司法部门与监察机关相互配合制约。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从党的监督来说,实现了党内外监督相结合,除了传统的党内监督,强化了司法部门与其他部门或群体的监督。从监督的范畴来说,不仅仅针对国内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而且,还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加强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从监察机关和监察员来说,要接受多元主体的监督。具体而言:一是接受人大监督。草案规定:监察机关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二是强化自我监督。草案还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三是明确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机制。
《监察法》草案初心在于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监察委员会的设立和《监察法》(草案)的颁布,分别是从机构设置和法律依据上确保了监察权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都充分说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主监督,权力的监督是为了防止腐败的发生,让权力置身于党内外的监督之下,有效预防了权力的滥用和腐败,能够充分保障人民民主的实现。
总而言之,《监察法》草案内容丰富而明确,健全了党和国家的监督体系,完善了反腐败的预防和惩罚机制,实现了对公务人员监督的全覆盖,为人民拓宽了监督渠道,确保人民主权的实现,保障人民利益。
(李晓 中央党校;来源:人民论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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