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大·理论新视野】国家监察法是全面监督的新举措

2018-03-19 15:05:01 来源:求是 编辑: 梁生文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制定国家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是确保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实现反腐败工作制度化的关键举措,在反腐败工作领域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对于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制,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制定国家监察法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必然要求。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党的领导下制定国家监察法,其根本目的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监察体系,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体制,强化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我们制定国家监察法,就是要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监察的全覆盖,使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监察法旗帜鲜明地宣示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国家监察工作的根本政治方向,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依法治国的本质要求。

  制定国家监察法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制定国家监察法,以健全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监督体系,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形成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通过国家法律固定下来,完善和创新国家监察制度。首先,监察职能系统整合有利于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国家监察法实现了对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职能的有机整合,明确了国家监察体制的架构,扩大了监察对象范围,实现监察全覆盖,明确了监察职责和监督方式,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从根本上加强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其次,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法律依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必须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框架内进行,以制度化的约束构建稳固的体制。通过制定国家监察法,明确监察机关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责,把目前正在实际运用的调查手段纳入法律,赋予必要的调查权限,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解决了长期困扰的法治难题。第三,国家监察法本身制定程序严格规范,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国家监察法立法过程坚持了党的领导,确保了监察法的正确政治方向;同时,制定监察法草案坚持问题导向,经过深入调研,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公众意见,在取得了各方面广泛认同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后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充分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的原则和精神。

  制定国家监察法是坚定文化自信的具体体现。历史上,我国的监察制度与西方监察制度有较大的不同。我国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有御史的职位,在秦代有御史大夫,地方设有监郡御史,监察郡内就形成了正式的监察制度,在汉朝有御史府,隋唐宋元时期有御史台,明清时期有督察院,在中国古代,监察权是在中央政府的权力架构中,权力体系单一,监察部门具有相对独立性,监察活动法律化程度高,有较大权限,以保证监察机关工作的有效性。西方国家的监察体系受制于三权分立,成为部门间推诿扯皮的工具,在一些西方国家,在议会或国会中设有监察委员会,作为监察部门的补充,这些议会或国会中的监察委员会是在议会或国会的监督权限框架之内的,不具有独立的监察权。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国家监察立法工作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六次、七次全会上均对此提出明确要求。此次制定国家监察法以及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借鉴中国传统监察制度的优点并吸取西方监察制度的经验教训,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制度文化精神,是对中国历史上监察制度的一种借鉴,也是对当今人类社会权力制约形式的一个创新探索。

  制定监察法是全面监督的重大创新。权力必须受到制约和监督。完善我国监督体系,既要加强党内监督,又要加强国家监察。在我国,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都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行使公权力,为人民用权,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我国80%的公务员和超过95%的领导干部是共产党员,这就决定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具有高度的内在一致性,也决定了实行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相统一的必然性。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立监察委员会,并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督权和监察权,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从而在我们党和国家形成巡视、派驻、监察三个全覆盖统一的权力监督格局,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惩治腐败的有效机制,为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监察道路。

  (丛斌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中国工程院院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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