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天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修订条例,是从维护湿地生态系统整体性和系统性出发,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加强原真性和完整性保护,以高质量立法加快推进美丽天津建设。
条例共七章50条,包括总则、湿地资源管理、湿地保护与利用、湿地修复、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在加强湿地保护与利用方面,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人为活动对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加强湿地污染防治,减缓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导致的湿地退化。明确在湿地范围内从事科学研究、科普教育、旅游等利用活动,应当避免改变湿地的自然状况,市和区人民政府对湿地利用活动进行分类指导,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
在科学实施湿地修复方面,规定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论证,对具备恢复条件的原有湿地、退化湿地、盐碱化湿地等,因地制宜采取措施,恢复湿地生态功能。明确水务部门在制定水资源规划和配置水资源时,应当在保障生活、生产用水的前提下,合理调配水资源,充分利用雨洪水和再生水,适时组织湿地生态补水。修复重要湿地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湿地修复方案进行修复,重要湿地修复完成后,湿地修复责任主体应当向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修复情况。(记者 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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